《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积极打造“无烟横琴”,不仅是城市文明象征,更是守护琴澳居民和游客健康的重要保障。在此,我们号召琴澳居民、商户及游客共同学习遵守《条例》,携手创建“无烟横琴”。

禁烟场所你要知!
《条例》规定室内禁止吸烟场所:
1.珠海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2.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
· 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 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违规吸烟 最高罚款500元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最高罚款10000元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按《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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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图解《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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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地址:横琴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区宝兴路118号8号楼)
开诊时间:每周三14:00-17:30
咨询电话:0756-8842501,0756-8936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