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才新政热点问答!你最关心的都在这

来源:横琴人才 发布日期:2026-04-15

  4月13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及配套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新人才政策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梳理了近期咨询热度最高的六个问题,涵盖住房补贴适用范围、在站博士后申领规则、澳门青年生活补贴条件、人才驿站免费住宿资质、新旧政策衔接以及补贴升级路径等,现统一作出权威解答。

  Q1:各类人才住房补贴的适用房源有哪些?只有人才住房数字化管理平台上的房源适用吗?

  A: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补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后、高级人才可以分别申请住房补贴,用于在合作区的购房或租房支出,以及包括水电燃气费、物业费在内的合作区住房消费支出;第三十九条指出,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合作区已购买自有商品住房,或申请人本人在合作区租赁住房;

  ✦二是申请人须在合作区长期生活居住。

  综上,政策未对住房补贴的适用房源范围作限制,即并非仅人才住房数字化管理平台上的房源可适用。

  另外,使用人才住房数字化管理平台可享四大优势:

  1.补贴前置,租赁住房免付补贴部分租金,让人才现金流更灵活;

  2.简申即享,简化住房补贴申领流程,让人才享受补贴更轻松;

  3.官方备案,所有房源经合作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准,让人才居住更安心;

  4.平台引入市场评估价机制,让人才租赁价格更科学。

  Q2:新版人才政策中,在站博士后共计20万元的住房补贴分为两年发放,仅通过租赁住房难以享受完每年10万元的住房补贴,请问有无解决方案?关于在站博士后最后一笔在站补贴申领规则有无变化?

  A:1.根据《奖补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资金如有结余,其住房补贴发放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两年。补贴期限延长的在站博士后,若出站后符合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其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发放需顺延至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发放完毕后执行。

  2.原版政策规定,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现行《奖补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条件明确提出,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在站期间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Q3:在澳琴两地就业生活的澳门青年,如果在澳门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澳门青年生活补贴?

  A:根据《奖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合作区及澳门实际就业的,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即可申请澳门青年生活补贴:

  1.与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签订累计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合作区及澳门实际就业,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低于一百八十三天,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该澳门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应当在澳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及职业税,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缴纳;

  3.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及职业税六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个月及以上。

  综上,在澳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及职业税的澳门青年如符合有关条件,也可申领澳门青年生活补贴。

  Q4:来合作区考察交流的人才,符合哪些资质可以申请合作区人才驿站的免费住宿服务?

  A:《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人才驿站(横琴)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来合作区考察交流且持游玩研学、创新创业相关证明的人才,符合以下资质之一可申请人才驿站免费短期住宿:

  1.符合在校或毕业5年以内的就读或毕业于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中位于前两百名的知名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就读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等理工类专业的学历人才,其中博士不限毕业时间;

  2.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人才;

  3.毕业五年以内的澳门居民学士、硕士、博士,其中博士不限毕业时间;

  4.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经澳门《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等重点人才;

  5.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决赛的优秀人才团队;

  6.有意向澳琴就业创业的相关领域国际人才。

  *具体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人才驿站(横琴)管理办法》有关表述为准。

  以上各类人才来合作区游玩研学、创新创业并持有相关证明,可根据后续发布的合作区人才驿站服务清单享受对应天数的免费短期住宿服务。

  Q5:之前申领过旧版合作区人才政策的生活补贴但还未申领完毕,是否按照原政策执行,老人老办法?

  A:根据《奖补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申领完毕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粤澳深合经法通〔2024〕4号)补贴的,按照原政策申领剩余补贴。

  已申领完毕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粤澳深合经法通〔2024〕4号)、原《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号)补贴的,不再按本办法申请同类补贴。

  Q6:若未申领完毕第二、三笔补贴,后续学历提升或获得更高等级职称,是否可以申请更高级别补贴?

  A:根据《奖补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申领的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但尚未申领完毕,且期间实现学位提升(或获得更高等级职称)的人才,可按提升后的学位标准(或提升后的职称标准)申领剩余的第二、三笔补贴;已申领完毕全部三笔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得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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