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发现部分登记代理机构
或个人开展登记业务代办过程中
存在夸大宣传、虚增代理项目费用、
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为进一步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
维护公平透明、
规范高效的经营主体登记服务秩序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现公布两宗虚假登记典型案例
案例一
企业联合代理机构以虚假材料骗取经营主体登记
【案情回顾】
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珠海某财税咨询公司代办经营主体登记,并取得了公司注册登记。事后,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名下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企业住所。
经核查,该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说明房产证明材料的合法来源,且指使财税咨询公司冒充房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利用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了公司注册登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均负有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义务。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认定某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5万元;负责代办的财税咨询公司明知材料虚假,不仅参与伪造材料还协助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案例二
代理机构以虚假材料骗取经营主体登记
【案情回顾】
珠海某商务公司接受珠海某公司的委托,提供经营主体登记代办和注册地址挂靠服务。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他人房屋产权资料,并自行草拟《房屋租赁合同》,为珠海某公司代为办理了注册登记。事后,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房屋地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企业住所。
经核查,该代理机构在代办过程中,实际上既未核查确认租赁地址的真实性,也从未与产权人沟通确认出租意愿,无法提供房东同意出租地址用于登记注册的任何证明。经房东辨认,《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也从未同意将房屋用于这家公司注册,双方根本不存在租赁关系。
【处罚结果】
本案中,珠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明知相关材料虚假仍提交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法对该代理机构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万元,并处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上述两宗案件均涉及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经营主体登记,一宗为申请人联合代理机构,冒用产权人名义伪造租赁合同,双方合谋造假;另一宗则为代理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单独伪造材料提交登记。两宗案件虽然违法主体与行为方式有所不同,但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无论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还是接受委托代办登记的代理机构,一经查实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均应受到行政处罚。
为从源头整治经营主体登记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2026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经营主体登记行为的通告》(⬅点击下划线文字查看更多)明确:自2025年9月15日起,从事经营主体登记代办业务的机构及个人统一纳入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管理。各登记代理机构(个人)应当规范代理行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一经发现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曝光,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重点监管、限制从业等措施。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提醒您
(一)给申请人的两点提醒
✦提交材料要谨慎。经营主体登记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负责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等)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委托他人要警惕。经营主体确需委托登记代理机构(个人)代办服务的,需警惕个别不良代理机构或人员以“材料全包”“加急特办”“包通过”等名义骗取额外费用。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信息,谨慎授权他人使用,一旦参与虚假登记,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给代理机构的两点要求
✦从业代理要规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向委托方亮明身份并公示服务内容、流程及收费标准,规范签订授权委托或代理合同。
✦客户资料要查验。严格审核客户资料,核验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完整记录执业情况,严禁参与或协助任何形式的虚假登记行为。
举报渠道
广大公众如发现经营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珠海12345”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