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蚊产品广告发布及价格行为合规提示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5-10-1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相关经营者:

  近期,受蚊媒传染病影响,驱蚊产品市场需求显著增加。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驱蚊产品经营行为提示如下:

  一、严格遵守农药广告发布规定

  日常驱蚊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为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其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二)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应当将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三)严禁断言功效安全及说明有效率。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四)严禁推荐证明。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等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五)严禁承诺无效退款:农药广告严禁出现“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内容。

  二、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含网店)显著位置对驱蚊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内容。

  (二)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得捏造、散布驱蚊产品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驱蚊产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在销售驱蚊产品以及灭蚊防治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请各经营者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相关经营行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加强驱蚊产品广告发布及价格行为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