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根据《商事调解条例》《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权责清单(2026年)》等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法务局提交申请,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取得执业证书。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发起人须为非营利法人。
2. 商事调解组织拥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3. 商事调解组织配备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4. 商事调解组织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须含“商事调解”字样)。
5. 商事调解组织有固定的住所、符合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向行政法务局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一式两份,并保证真实、完整、规范。具体包括:
1.设立申请书(须按省司法厅发布的格式文本填写);
2.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及收费标准等草案;
3.发起人资格证明文件、决策机构同意设立的证明材料;
4.住所使用证明和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及调解员的资格、身份证明;
6.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7.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批流程
设立审批实行“市级初审、省级终审”两级程序:
1.提交申请: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行政法务局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初审程序:行政法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省级终审:省司法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书。
五、名称规范
名称应依次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事调解”+“中心”或“院”。示例:“横琴XX商事调解中心”。
六、章程必备内容
章程须载明以下事项:名称住所、宗旨、党组织建设、业务范围、资产状况、发起人权利义务、负责人产生办法、内部治理规则及解散清算等事项。
七、咨询与联系方式
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前,直接联系行政法务局,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规范、准确。
办公窗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6-8841750、0756-8937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