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木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勇权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案号:粤澳深合劳人仲案字〔2026〕016号),现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44,624.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人民币33,468.0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8,092.0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1,156.00元;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公告期内前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中葡经贸中心9栋琴澳国际法务大厦3楼)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无起诉权,如你方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书记员 联系方式:0756-893577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