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粤澳深合劳人仲案字〔2026〕156号)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7-06

珠海大公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谢庆友诉珠海大公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铁建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案号:粤澳深合劳人仲案字〔2026〕156号),现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珠海大公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1月25日的住房补贴13172.41元;

  二、珠海大公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606.52元;

  三、珠海大公裕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1370.11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公告期内前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横琴港澳大道2333号中葡经贸中心9栋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3楼)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无起诉权,你方如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方式:0756-893577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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