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管理规定》已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15日
第9/2024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合作区内出让、租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补缴地价所产生的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地价款基于正常市场条件和“七通一平”(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通燃气和宗地内土地平整)设定;
(二)基准地价,是指在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者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三)标定地价,是指执委会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者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四)市场评估价,是指依据土地估价的理论和方法,按照一定的设定条件和目的,综合评定出土地在某一时点下的客观合理价格。
(五)经营性用途,是指工业、仓储、商业、办公、酒店、住宅等用于房地产及产业开发经营的土地用途。
第四条
地价款确定方式
土地出让和租赁、补缴地价的地价款分别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和租赁。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程规范,结合拟出让(租赁)宗地的规划条件、产业要求及其他限制条件,参照合作区正常市场价格水平,对拟出让(租赁)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执委会参照评估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起始价。
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用地类型(详见附件1)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涉及多种用途的混合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种用地类型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各用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之和的百分之七十。
租赁起始价不得低于经换算得到的租赁方式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换算公式为:租赁方式级别基准地价=租赁地块所在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租赁年期÷法定出让最高使用年期)。
(二)补缴地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允许建设的(如地下经营性用途等),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计收地价,属于本规定第八条应当计收地价情形的,按照标定地价(经修正)或者基准地价(经修正)计收。未设定标定地价的宗地,按照单宗市场评估价计收地价款。
第五条
地价款缴交及结算
地价款缴交日期以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开票日期为准。
地价款原则上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涉及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无偿使用的情形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单位需持立项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无偿划拨方式供地,不设土地使用年期上限,现状交地,涉及宗地“七通一平”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临水建设用地情形
临海岸线(磨刀门水道、马骝洲水道、契辛峡、十字门水道、夹马口、横琴湾、大东湾及南部海域等)的临水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加价百分之十五,临河岸线(汇金湾、天沐河)的临水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加价百分之十。
临水建设用地指临海岸线或者河岸线的首宗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特殊用地除外。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港口码头用地和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岸线的,需按占用海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在评估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时一并评估确定。
第八条
计收地价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需计收地价:
(一)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认定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均需计收地价;
(二)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出让方式的,应当经批准按照依法受理申请时的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款;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或者租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地价款;
(四)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单一用途、独立占地的停车场(楼、库)用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参考,确定出让(租赁)起始价;
(五)涉及补缴地价的,以不动产测量报告所载面积作为计收地价的最终面积,计收标准如下:
1.地上建(构)筑物涉及补缴地价的,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受理审核地价时相应用途的标定地价(经修正)计收。同一宗地涉及综合用途的,该宗地的综合楼面单价以各用途地价之和除以宗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确定,以不动产测量报告所载面积作为计收地价的最终面积;
2.利用宗地地上空间作为宗地配套使用的非独立占地停车场(楼、库)不计入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受理审核地价时相应用途的标定地价(经修正)计收,以不动产测量报告所载面积(包含车位和车道等公摊面积)作为计收地价的最终面积;
3.地下建(构)筑物用作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工业及仓储用途除外)需计收地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时已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途和面积的,该部分地价款计入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地价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时未明确地下建(构)筑物的用途和面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建设的,需补缴地价,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受理审核地价时相应用途的基准地价计收,须进行地下空间楼层修正(详见附件2),以不动产测量报告所载面积作为计收地价的最终面积;
4.属于违法超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经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后允许保留的,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受理审核地价时相应用途的标定地价(经修正)计收;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办理土地置换的,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申请土地置换时新用地与原用地的市场评估价。
(七)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监管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的项目,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分割转让的审核意见后,依法进行审批,由此造成土地增值的,按照办理分割转让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款;分割转让部分仅涉及项目配套的,按照办理分割转让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计收地价款,具体公式如下:(各用途市场评估价之和÷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分割转让的配套建筑面积;
(八)属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历史上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通过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条件核实,但在不动产确权阶段因测量规范不同导致建设项目各项功能确权建筑面积发生变化,需计收地价款的确权总面积超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的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受理审核地价时相应用途的标定地价(经修正)计收;
(九)临时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标定地价进行修正,以月为最小单位计收,一次性缴清。每宗临时用地按照临时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类型等核算临时用地补偿费(计收标准、修正系数见附件3、4);
(十)未设定标定地价的宗地涉及补缴地价时,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十一)法律、政策法规规定应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计收地价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计收地价:
(一)《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认定属于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部分的(用作商业、办公、住宅、酒店等经营性用途的除外);
(四)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五)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认定属于建筑物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消防避难区域、有盖步行廊道、有盖步行空间、地下空间连接通道供公众使用的部分(上述功能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部分除外);
(六)已出让的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或加油、加气站混合用地经批准增加充电功能,但不增加用地面积的;
(七)属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历史上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通过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划条件核实,但在不动产确权阶段因测量规范不同导致建设项目各项功能确权建筑面积发生变化,需计收地价款的确权总面积未超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批准的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
(八)土地出让合同(协议)中有约定,需配建并无偿移交接收部门的建筑物,确权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设计条件的面积;
(九)利用宗地地下空间作为宗地配套使用的非独立占地停车场(楼、库);
(十)对现有已建成运营的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合作区范围内已办理供应手续的用地,地下建(构)筑物除商业用途需计收地价外,其他经营性用途不计收地价;
(十二)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合作区范围内已办理供应手续的用地,利用宗地地上空间作为宗地配套使用的非独立占地停车场(楼、库)不计收地价;
(十三)属于法律政策法规、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认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不计收地价的情形。
第十条
地价款缴交规定
地价款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清。逾期未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约定支付地价款。
以租赁方式供地涉及缴交地价款的,租赁期总地价款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清,也可按年分期支付年租金,土地年租金标准按合同约定租赁总地价款除以该宗地的租赁年限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附则
本规定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