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一)在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以及珠海大道以南鹤州区域(以下简称“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完成商事登记、税务登记,且实际办公并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经核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
(三)获得本办法补助资金的企业,自补助资金到帐之日起,须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开展研发活动不少于10年,不改变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的纳税、纳统义务。
补贴标准:企业研发费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同类型企业研发费补助标准为:
(一)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或澳资企业
按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10%给予补助。
享受本条标准补助的澳资企业,需满足澳门居民或澳门企业持有该企业的股权(份额)不低于25%。
(二)其他企业
按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5%给予补助。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