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香港地区规划专业机构及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备案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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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粤港澳规划行业交流,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更好地参与广东省规划编制业务,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成立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便利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三)《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的资格制度》(第1/2015号法律),澳门

  (四)《第418章:规划师注册条例》,香港

  (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六)《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八)《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7号)

  (九)《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穗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3〕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并包括两份附件。主要围绕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对于澳门、香港地区规划专业机构、人士的备案管理,同时全面衔接澳门相关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合区实际情况,秉持可操作、易执行、有特色的指导思想,就目的依据、实施范围、备案机构、人员管理等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为落实《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可对具有澳门等境外职业资格的规划领域专业人才进行执业备案。《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澳门、香港地区规划专业机构及人士在合作区执业备案管理。其中规划专业机构是指经澳门、香港地区商业登记并从事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机构,规划专业人士是指取得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的人士。

  (二)关于执业范围

  为落实《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规划领域人才可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办法》明确了执业范围。具体为承接合作区内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与内地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参与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特定要求的专项规划。此外,经备案的澳门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的执业范围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参与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篇章或专题研究。

  (三)关于执业备案流程

  《办法》明确了澳门、香港地区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在合作区备案的政府受理部门、所需材料及备案流程、公示公告流程。

  (四)关于备案相关手续

  为完善备案相关手续,《办法》明确了变更备案、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及备案期届满的说明和规定,并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备案即可在合作区进行规划服务的专业机构、人士进行明确。

  (五)关于执业备案材料
  《办法》附件一、附件二为执业备案相关材料。明确了申请执业备案机构、人士所需材料。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