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中,“在合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规定,助力澳门品牌工业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在广泛听取内地及澳门两地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日前颁布《“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 10 月 30日正式实施。
研究并实施“澳门监造”系列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支撑澳门中医药大健康产业扩产扩能,并最大限度保留澳门地域品牌特色,助力澳门品牌产品推广销售至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各地,进而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同时,推动实施“澳门监造”系列标志相关政策,也是落实合作区发展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的重要举措,借助合作区独特的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中医药大健康产业落地合作区发展,从而为合作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对“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定义、受托管理机构及职责、标志使用主体资质审核要求、使用标志产品审核要求、标志的受理、审核、公示、公布、使用要求、证书的变更及延续、标志使用权的暂停与终止、监督管理、法律保障、经费保障、解释主体及组织实施等作出详细规定。
四、《管理办法》对于标志使用主体的主要资格和条件?
(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的,可为在合作区或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使用标志的合作区企业,其投资人中应当有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中医药产品、食品或者保健食品领域;
(四)企业在申请使用标志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企业近两年未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六)企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管理办法》对于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证明文件有哪些?
(一)中医药产品须提供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成药注册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食品及保健食品须提供澳门海关及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进口申报单、进口准照或工业准照等。
六、《管理办法》对于“加工增值达30%或以上”的计算方法?
加工增值以以下公式计算:
货物内销价格,是指将货物向境内区外销售的成交价格;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外进口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七、《管理办法》对使用标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安全须符合澳门及销售目的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由澳门企业委托合作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内地销售的,销售主体应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