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规定,拱北海关、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于2月22日印发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寄递物品进出合作区的管理规范。
公告明确了从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入区,以及从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以下简称免税物品)再寄往内地的寄递物品,收件人可通过“掌上海关”或“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确认相关向海关申报信息。
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寄件人应当按照《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往内地个人物品为免税物品的声明》(以下简称免税物品声明)的格式,向寄递企业如实声明。免税物品声明由寄递企业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寄递企业粘贴于对应包裹外表面。寄递物品包裹外表面无免税物品声明的,视为寄件人声明所寄物品为非免税物品。公告并明确了经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区的寄递物品、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要求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承揽、承运。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