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合作区实际,我局起草编制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办法》主要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两大部分。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包括备案对象、备案条件、备案要求、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备案流程以及受理审核;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包括监管账户、监管方式、退还情形、解除监管、银行保函。
三、《办法》面向的主体有哪些呢?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合作区内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等)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合作区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自然人转租合作区内他人住房十套(间)以上的,适用本办法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四、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三)在合作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该银行签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五、如何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呢?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自然人转租合作区内他人住房十套(间)以上的,可以通过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首页提交备案申请,备案完成后可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
六、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是什么?
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资金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七、资金监管账户开设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第一、合作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合作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第二、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向平台或者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第三、住房租赁企业变更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平台申请企业备案变更。
八、被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如何释放?
(一)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二)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单方解除合同;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提前终止;
(四)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五)住房租赁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押金和预付租金。
九、住房租赁企业等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需确保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住房租赁企业违法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十、在办理备案时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如需咨询备案政策或咨询审查进度,可拨打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相关部门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如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拨打平台上显示的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