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于2025年9月18日有效期届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澳门考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紧紧扭住“澳门+横琴”战略定位,持续推进合作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强规范经营主体登记秩序,着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合作区发展实际,经进一步研究修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形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修订《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便利”“规范”原则,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一址多照”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明确“关联企业共享办公”适用范围,便利及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办法》第十一条,新增合伙企业的关联企业共享办公情形以及企业因丧失住所合法使用权等情形导致不再适用关联企业共享办公有关规定的补充说明。
(二)完善“集群注册”报备制度,规范托管机构管理
1.《办法》第十四条,新增集群注册单个实体工位面积、开放式办公区域设置工位数量及安全疏散方面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共享空间设置要求,加强保障集群企业合法权益。
2.《办法》第十九条,明确需要信息更新报备的事项及要求,加强对托管机构的动态管理。
3.《办法》第二十条,细化托管机构变更和退出的程序规范,规定不同情形的办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托管机构的义务。
(三)调整“集中办公区”申请制度,引导经营主体“转虚向实”
1.《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集中办公区申请条件“同一澳门投资者或控股投资的企业申请集中办公区的数量最多不超过三家”。同时,《办法》第二十四条将集中办公区住所使用期限合理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
2.将不适用“一址多照”情形调整为不适用集中办公区住所情形,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营商环境。
(四)新增名词定义解释,优化调整相关表述
1.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市场主体”表述统一规范调整为“经营主体”。
2.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改合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删除第十一条内容。
3.新增专用名词定义解释及《办法》参照适用的主体有关条款,便利相关政策文件实施。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