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6-08-03

  一、背景说明

  第2/2023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将于2026年7月31日届满。为贯彻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推动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便利执业,结合合作区实际,经进一步研究修订形成《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第58/90/M号法令 管制从事药物专业及药物业的活动》《第18/2020号法律 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第6/2010号法律 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澳门药学会药学持续教育准则》等内地及澳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修订聚焦实操层面,不涉及核心条款调整。一是修改备案系统表述。将“合作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调整为“合作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避免因表述差异造成执行偏差;二是延长政策有效期。将《备案办法》有效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减少频繁修订对执业人员的影响,为琴澳药学服务融合提供更持续的制度保障。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