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3/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为:《办法》合法合规、实施效果良好,建议修订后延长有效期五年。结合评估反馈意见及上位政策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形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说明了编制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概念释义、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新增“项目主体”(项目产权单位或取得完整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和“项目运营单位”(受项目主体委托具体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的单位)的定义。
第二章 规划建设: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分类、筹建方式、项目标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供应条件、运营期限、项目退出等全流程管控要点。
第三章 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明确了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分配标准、租金定价、配租程序、租赁年限、租金收取、退出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 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明确了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主体、租金定价、租金收取、运营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使用要求、监督管理、违规处置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新旧文件衔接、解释单位、实施日期。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合作区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包括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就业以及在澳门务工的内地劳务人员);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范围由运营单位自主确定。
四、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合作区正常缴纳社保,在合作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无同时享受其他合作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情况等;以单位名义团租的,要求申请单位为在合作区内实际办公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要求房屋承租人在申请单位就职,并同时满足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
个人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安居横琴”)发布的配租通告要求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摇号选房,选定房源后办理入住或进入轮候库轮候,按照轮候次序选定房源后办理入住;单位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单位根据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安居横琴”)发布的配租公告要求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公示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配租,将配租选房结果备案后,由申请单位与项目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入住。
申请人、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通过驳回申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已获取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上述处理基础上,解除合同,收回住房,追缴租赁优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一般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百分之五。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与人才补贴的衔接: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正在领取合作区人才生活补贴或住房补贴的,申请入住时其租金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收取,不适用百分之六十的租金标准;已领取完毕人才生活补贴或住房补贴的,申请入住时适用百分之六十的租金标准。
六、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主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出租运营,项目运营方案须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租金定价: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主体结合项目成本和享受优惠政策综合确定。
租金收取: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项目主体在商业银行设立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享受的支持政策是什么?如何监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按规定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所述相关支持政策;
(二)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享受《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所述税费优惠政策;
(三)符合供水、供电管理单位设施要求的可按政策执行民水民电;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分体空调;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作为办理居住证的租赁房屋;
(五)国家、省、合作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违规处置: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或者将建设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者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销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的,合作区相关工作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驳回申请,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已凭前述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项目运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住房,对已实施的租赁优惠予以追缴。
项目主体或项目运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八、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一)文件名称调整:删除“(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二)新增项目主体与项目运营单位定义:在第三条中明确“项目主体”和“项目运营单位”的定义,厘清权责边界。
(三)明确项目认定主体:第九条明确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查并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明确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退出的,应当经合作区执委会审批同意。
(五)明确共同申请人范围:第十五条将配偶从“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调整为“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形除外)。
(六)增加优先配租情形:新增第十六条,对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残疾人家庭等给予优先配租。
(七)细化分配标准:第十七条将分配标准由“三人及以下”调整为“两人及以下一居室、三人二居室、四人及以上三居室”。
(八)明确人才补贴领取期间的租金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明确正在领取人才补贴的按市场评估租金承租,已领完的适用6折租金标准。
(九)统一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相关主体表述:将“建设运营主体”统一修改为“项目主体”或“项目运营单位”。
(十)新增新旧文件衔接条款:第三十条对运营方案报送、项目认定、运营期限、租赁年限、违规处理等事项的过渡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十一)延长有效期:第三十二条将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