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3-07-04

  2023年3月16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值班室接到投诉称:3月9日,湾区一号有人受伤。经初步核查,情况如下:2023年3月9日13时50分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别名湾区一号,以下简称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509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合作区执委会批准成立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3·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纪检监察工委、横琴公安局、合作区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对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3·9”高处坠落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已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楼宇及作业情况

  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兴盛五路199号,为商业办公楼,共605套。2021年合作区相关部门曾对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未经许可加建的钢结构隔层、给排水管道等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事故发生时,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由业主自行管理,2023年2月,部分业主组织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截至3月16日,已完成1号楼共11层34个孔的楼层开口作业,支付结算工程款约12万元。5楼509房涉及2个孔口,装修总价款1.2万元。

  (二)事故相关方基本情况

  1.卢某某,女,伤者,随配偶刘某某从事楼层开孔相关作业。

  2.张某某,男,以个人名义承接楼层开孔作业后组织刘某某、卢某某等工人作业。

  3.李某某,男,以个人名义承接涉事装饰装修活动后将楼层开孔作业交由张某某实施。

  4.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相关业主,将涉事装饰装修活动交由李某某实施。

  (三)合同协议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梁某某(民生电商大厦1303房业主)和李某某签订《湾区1号楼(509)室内装修合同》,总价款1.2万元,合同施工内容分五部分、支付分五阶段,“第一次支付阶段30%”对应施工内容包括“完成弱电箱、底盒安装、墙体、楼地板、天花电线管敷设”。

  2023年3月13日(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和张某某签订《楼层开孔作业合同》,楼层开孔项目名称为“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湾区一号1#楼(2F-26F)楼层排水管烟道孔位施工”,付款方式为“每完成五层,付80%工程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部分业主计划实施装修,1303房业主推荐同乡李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总装修户约500余户,每户价款不同,2023年3月1日入场施工。

  2023年3月9日上午,卢某某、刘某某等多名工人在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14楼开展楼层开孔作业,形成洞口。13时50分许,卢某某发现14楼无多余盖板用于遮盖上午新钻孔后形成的洞口,于是前往其他楼层寻找盖板。卢某某到达5楼时发现无人员作业,便进入涉事房间用手拿取盖在涉事洞口上的盖板,其在拿取盖板的过程中从涉事洞口坠落至4楼,卢某某左侧卧在有碎石的地面上,身上未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二)应急救援情况

  3月9日13时55分许,刘某某接到卢某某电话后赶往现场并电话告知张某某事故情况。张某某、刘某某先后拨打120报告有人受伤。120车辆抵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珠海市人民医院横琴医院就诊,后转送珠海市人民医院本部接受治疗。

  三、现场勘查情况

  经梁某某等业主、李某某、张某某现场指认,涉事房间为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509房。经勘查,涉事房间5楼地面(4楼顶面)有两处洞口,涉事洞口为水平洞口,长约1.30米,宽约0.55米,距离4楼地面高度约4.90米,涉事洞口处有一块未固定的木质盖板,显示“洞口危险”字样,四周未见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警示标志等。

  四、事故受伤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受伤人员

  卢某某,女,广西宾阳人,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等标准和规定,符合重伤情形。2023年3月28日,卢某某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41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与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卢某某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情况下擅自拆移涉事洞口盖板,未遵守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由涉事洞口坠落致其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存在的问题

  张某某组织违规作业,未按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李某某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配备使用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相关业主将涉事装饰装修活动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人员承接,疏于现场安全管理。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3·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造成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卢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张某某、李某某和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相关业主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经调查认定,涉事作业有关各方均为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及其法律释义、《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建议不对上述自然人进行罚款处罚。如相关部门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民生电商大厦1号楼相关业主要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室内装饰装修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李某某、张某某应立即停止违规作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反思,提升个人安全生产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各装饰装修企业要引以为戒,依法依规承接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建议合作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3·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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