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完成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公示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5-29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资料,完成年度备案。现将2024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并完成年度备案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横琴片区,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横琴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仍然有效。

  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横琴片区)的代理记账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备案资料。

  年度备案材料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dljz/#/login)报送;年度备案通知详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www.hengqin.gov.cn/macao_zh_hans/zwgk/tzgg/gg/content/post_3631276.html。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