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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胡景柔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案号:粤澳深合劳人仲案字〔2023〕261号),现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9,324.13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215.17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横琴港澳大道2333号颂琴9栋琴澳国际法务大厦3楼)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6-893577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