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顺安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张合群诉你方劳动争议案件(案号:粤澳深合劳人仲案字〔2025〕004号),现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7,115.80元;
二、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2,692.40元;
三、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0,769.60元;
四、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11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人民币30,919.98元;
五、被申请人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人民币1,135.18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仲裁裁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期内前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2333号颂琴9栋琴澳国际法务大厦3楼)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无起诉权,但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上述仲裁裁决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第四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第四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书记员 联系方式:0756-299016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