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667XY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朝阳路111号二楼230室
本单位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自2020年3月起,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伯牙北道西侧、天沐河北侧及艺文二道西侧、天沐河南侧(2022年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9宗违法图斑),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进行人行步道、小广场等硬底化设施建设,作为棕榈舷桥及生态泽园配套设施,根据2022年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监测面积,上述违法用地面积共计44.36亩(约29573.3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4.《生态泽园公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棕榈舷桥公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营业执照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8.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关于协助确认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有关情况的函》;11.《关于协助确认珠海市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有关情况的复函》;12.生态泽园公园项目违法图斑5宗及棕榈舷桥公园项目违法图斑4宗系统截图;13.横琴新区海绵城市第一批示范项目ZY1、ZL2、ZL3地块景观绿化海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4.横琴新区海绵城市第一批示范项目区域位置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国土罚告〔2023〕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规)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参照《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项第2、3目:“2、一般处罚: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超过1亩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3、较重处罚: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超过1亩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较重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9573.34平方米),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部分(15786.67平方米),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分(13786.6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壹仟陆佰陆拾陆元伍角(221666.5元=7380㎡(农用地)×15元/㎡+22193.3㎡(建设用地)×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横琴分行。账号:9131530018535022,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更多缴款方式请阅读《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