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集中供冷项目用户侧节能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发布日期:2024-12-31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集中供冷项目用户侧节能改造若干措施》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4年12月24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集中供冷项目用户侧节能改造若干措施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用户侧的建设和运营,加强监管力度,增强用冷项目用户节能意识,提高积极性,实现降低用冷成本、提高能效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定义

  (一)“用冷项目用户”是指与集中供冷供应系统运营方签订供用冷合同,接受供应系统运营方提供供冷服务的项目单位。

  (二)“实际用冷用户”是指用冷项目内部实际接受供冷服务,并直接或间接支付用冷费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计量控制系统”是由指板换间一次侧、板换间二次侧、楼层、房间四级计量的相关能量计量设备、电动调节阀门以及数据传输设备构成的集中供冷能量计量控制系统。

  (四)“节能改造工程”是指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域集中供冷用户侧节能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所列明的由板换间冷水系统、空调设备间风系统、房间空调末端系统以及节能管理平台共同构成的用户侧运营系统的改造工程。

  (五)“日平均尖峰负荷”是指24小时内用冷项目用冷量最高的3个小时的单位小时冷量平均值。

  (六)“年平均尖峰负荷”是指连续12月内日平均尖峰负荷最高的30个自然日的日平均尖峰负荷平均值。

  (七)“专项激励资金”是指列入合作区财政预算并用于合作区集中供冷项目精准计量及节能专项激励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统筹和监管合作区集中供冷项目用户侧节能改造若干措施的实施。合作区财政局负责激励资金保障及拨付。

第四条

申报主体

  本措施针对集中供冷项目用户侧,包含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节能星级评定激励和终端用冷量激励三部分。激励对象范围为非财政投资用冷项目的项目产权方、运维管理方和实际用冷用户。未纳入激励范围的项目确有需要,须单独申请。

  由财政投资的用冷项目,可参照本措施要求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并将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满足《技术导则》第二部分“节能设计”主要内容如下:

  (1)计量设备规格要求:用户侧一级、二级、三级计量系统需采用电磁型冷量计并要求3级精度或以上,四级计量系统可采用电磁型冷量计或时间型冷量计;

  (2)控制阀门规格要求:用户侧计量系统需安装与计量表1:1配套的控制阀门,所配套的控制阀门须采用电动调节阀门,包括球阀、座阀或蝶阀;

  (3)计量数据对接要求:用户侧计量系统所录取的冷量数据需接入合作区能源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实时数据上传,确保持续性监测。

  (4)《技术导则》所列明的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要求。

  2.满足“用冷区域可测,各级损耗可算”要求,所有项目均需达到三级或以上计量要求,其中公寓、酒店式办公项目还需达到四级计量要求且按计量表计收冷费。

  (二)申报节能星级评定激励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完成计量控制系统建设且审查通过;

  2.计量系统接入合作区能源数据管理平台并连续监测超过12个月;

  3.年平均尖峰负荷与报装负荷值的比值≥30%;

  4.《技术导则》所列明的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要求。

  (三)申报终端用冷量激励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完成计量控制系统建设且验收通过;

  2.按冷量计量表向终端用户计收冷费。

  (四)用冷项目用户按冷量计量表向实际用冷用户计收冷费时,收费标准应与集中供冷供应系统运营方收费标准一致,公共区域分摊和系统损耗可公平合理分摊。

第六条

激励标准

  (一)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包含计量表、电动阀门和安装工程激励。计量表、电动阀门的激励金额为实际设备采购单价价格*激励系数*实际设备安装数量,其中实际设备采购单价价格*激励系数不超过激励单价上限,激励系数为实际设备采购价与激励单价上限的比值;安装工程激励以定额激励乘以实际计量表安装量。激励标准详见表1。

  表1 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单价标准

规格

计量表激励单价上限(元)

电动阀门激励单价上限(元)

工程激励单价定额(元)

球阀

座阀

蝶阀

时间型冷量计量表

300

\

\

\

\

DN40(不含)以下

3700

700

\

\

500

DN40(含)—DN70(不含)

4500

1300

\

\

DN70(含)—DN100(不含)

6000

2500

6000

2000

800

DN100(含)—DN200(不含)

8000

\

9000

3000

DN200(含)—DN300(不含)

10000

\

18000

5000

1500

DN300(含)—DN400(不含)

13000

\

40000

7000

DN400(含)—DN500(不含)

16000

\

40000

12000

3000

DN500(含)以上

25000

\

40000

18000

  其他集中供冷用的变频水泵、供冷管道、末端空调设备方面改造优化,若能显著提升集中供冷节能效果的,可纳入节能改造激励范围。

  (二)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每年对申报的用冷项目进行节能星级评定,星级评定从计量系统、运营管理、板换间冷水系统自动控制、空调设备间风系统自动控制、房间空调末端系统智能控制和单位面积用冷量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价,具体标准见表2。

  表2:节能星级评定标准

评价星级

计量系统

运营管理

板换间冷水系统自动控制

空调设备间风系统自动控制

房间空调末端系统智能控制

单位面积用冷量

一星

×

×

×

低于约束值

二星

×

×

×

低于引导值

×

×

低于约束值

三星

×

×

低于引导值

×

低于约束值

四星

×

低于引导值

低于约束值

五星

低于引导值

备注:

1.“约束值”“引导值”为《技术导则》第五部分中的冷量能耗指标;

2.不满足约束值要求的均不达星级;

3.各分项执行标准详见《技术导则》第五部分。

  (三)节能星级评定激励按星级评定结果分为五档,其中评定为一星级的不予激励;评定为二星或以上的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激励资金。申报的用冷项目首次参评且获二星或以上评级(以下简称首评)的,后续再次参加年度评价(以下简称续评)时可获得续评激励,不参加续评的不享受续评激励。

  节能星级评定激励首评激励金额为:星级首评激励标准*年平均尖峰负荷。续评星级和往次最高评定星级相同时,激励金额为:星级续评激励标准*最新年平均尖峰负荷。续评星级高于往次最高评定星级时,激励金额为:首评激励标准在星级之间的差额*最新年平均尖峰负荷。续评星级低于往次最高评定星级时不享受续评激励。节能星级评定激励标准详见表3。

  表3 节能星级评定激励标准

评价星级

一星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首评激励标准(元/KW)

不激励

80

160

320

400

续评激励标准(元/KW)

不激励

8

16

32

40

  (四)符合终端用冷量激励条件的项目给予基础激励,优惠标准为0.045元/KWH,基础激励执行期限不超过18个月。项目完成节能星级评定后可持续享受终端用冷量激励,并且自完成星级评定次月起按评价星级提升激励力度,每提升一星级优惠标准提升0.02元/KWH,续评星级变化后次月起按新评定星级对应的终端用冷量激励标准执行,续评星级未达一星或未参加续评的不享受终端用冷量激励。所有终端用冷量激励应全额传递至实际用冷用户。具体标准见表4。

  表4 终端用冷量激励标准

评价星级

基础激励

一星

二星

三星

四星

五星

激励标准(元/KWH)

0.045

0.065

0.085

0.105

0.125

0.145

激励周期

≤18个月

持续

持续

持续

持续

持续

  终端用冷量激励标准和时限可根据本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鼓励用冷项目按高星级要求开展集中供冷节能改造工作,同步开展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节能星级评定激励和终端用户用冷激励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流程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采取“总额限定,先评先补”原则组织申报工作,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以项目产权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主体作为申报主体,节能星级评定激励和终端用冷量激励以运维管理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预申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每年发布激励预申报工作通知,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包括设计方案在内的相关资料。

  (二)方案评审。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组织预申报资料评审,审核通过后,列入预申报目录,并进行公示,后续激励申报项目应在预申报目录中选取。

  (三)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应在完成预申报后1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和验收方可正式申报专项激励,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提交专项激励申报材料。

  (四)项目审查。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查勘等方式,对申报激励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五)公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获得激励项目的名单和金额。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按照相关激励标准落实经费拨付事宜。

  申报集中供冷节能改造激励的项目应当遵循“保质控价”原则,确保实际设备采购价格客观公允,实际设备采购价格与实际计量表安装量需经过评审专家组评估审查。

  申报终端用冷量激励的项目在满足申报条件后可直接正式申报,所用实际用冷用户同一时间段享受同一终端用冷量激励标准。一次申报,持续有效,项目评定星级变化时无需重复申请,终端用冷量激励中断后需重新申报方可恢复。

第八条

监督管理

  本措施拨付的激励资金仅能用于用户集中供冷改造、运维等相关方面支出,申报的用冷项目获取激励资金后,申报主体应接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对其申报项目补贴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检查、监管及验收。

  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主体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激励资格并追回其所得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激励,并停止后续激励资金拨付、追回全部激励资金:

  1.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

  2.存在重复申报且不主动撤回的;

  3.转移、侵占或挪用激励资金的;

  4.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5.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6.不符合国家及合作区其他相关规定的。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可根据需要对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本措施及关联文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适用规则

  除本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政策支持。本措施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同类型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资金来源

  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合作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支出。

  本措施所涉及的金额均为税前标准,所指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到期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延长。

  申报项目的改造工程起始时间可追溯至2024年1月1日,项目应符合本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措施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