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1.2021年9月1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机构揭牌运作,明确了合作区管理范围,确定了合作区管理体制。
2.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下称《通知》),2024年1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3.目前合作区临时用地的规范性文件为2019年2月印发的《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诸多条款现已不适用于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
综上,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合作区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理清临时用地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经多次研讨,形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复垦条例》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合作区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法规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4)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包括十六条内容:
(一)临时用地申请。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适用范围、办理条件、使用期限和面积等内容。
(二)临时用地收费。按照受理时合作区地价管理规定计费,结合申请次数、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并计收临时用地补偿费。
免收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情形:对于属于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土石渣堆场;抢险救灾、公共卫生安全等应急使用的临时用地,免收临时用地补偿费。
(三)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节点:
1.申请:用地单位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向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提出用地申请;
2.审核: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临时用地审查会议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依程序开展临时用地报批工作;
3.审批:报批通过后,核发用地批复;
4.缴费:用地申请审批通过后,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向用地单位核发缴费通知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将批复抄送给合作区税务局,并核发《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书》;
5.使用:用地单位缴清各类相关费用,按照《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提供全套资料后,凭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批准手续进场使用,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6.监管: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完成用地备案、台账建设等工作;
7.收回: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可根据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及城市发展需要,对用地做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或强制收回等处理,用地单位也可以在使用期满前主动退出交回用地。
(四)临时用地监管。土地巡查单位负责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工作。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送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临时用地收回。临时用地的收回,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超期强制收回。
1.提前收回:主要因为用地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的、各类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提前收回临时用地;
2.到期收回:使用期满的收回;
3.超期强制收回:用地单位超过使用期限不退回占用土地而引起的强制收回。
4.其他情形。如用地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还临时用地。
三、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使用、管理。
四、落实措施
(一)明确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达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退地等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三)根据新修订的涉及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了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
(四)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监管措施。多措并举,遏制违法用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