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8-15

  一、修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招商软实力,激发投资活力,满足基金投资及管理需要,根据国内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发展趋势和监管政策变化情况,并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5〕280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等文件,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二、出台《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澳合作开发合作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合作区财政局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并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形成合力,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及产业培育功能,投资于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向符合《总体方案》的相关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等),以促进合作区尽快形成布局合理、集聚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共五十一条,主要从定义、管理架构和职责、运作管理、子基金及直投项目的设立与运作、清算和退出、管理费和激励机制、风险控制、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对象

  《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符合《总体方案》的重点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设立和投资各类市场化基金,也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通过利用基金管理人项目库储备和遴选项目资源,实现引导被投企业落户合作区的目的。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架构

  《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作区财政局,明确了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表决机制,主任委员由合作区执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的合作区执委会副主任担任且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三)政府投资基金相关主体职责

  《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从审议和决策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落实日常监督考核和事务性工作以及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事宜三个层面对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了清晰的职责界定,理顺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构建高效配合的机构运行机制。

  (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

  《管理办法(修订)》第十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母基金和子基金两层管理运营架构,并规定可将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五)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适用条件、子基金设立运作程序、子基金架构适用条件以及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适用条件、直投项目适用条件、特定类投资等。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细化了从公开征集或者随报随审、申请到投资后管理及退出等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要求,确保整个流程清晰、每个节点内容明确,具备可操作性;明确了从出资比例、存续期限、返投要求到管理费用等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以及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参投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管理机构的各项条件,便于子基金相关主体按照标准进行对比并根据流程进行申请;明确了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领域、返投要求等方面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特定类投资项目可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六)清算、退出和资金管理

  《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明确了清算、子基金退出、直接投资项目退出和强制退出条件,细化在上述不同情况下的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若子基金合伙协议等文件有约定,依约定清算退出,如果没有约定的,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作为退出价格的依据,为部分子基金投资文件未有明确的退出约定时提供相应依据;明确规定了直接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也为该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提供直接和明确的协议约定;第二十三条对强制退出条件的七种情况的具体列举,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关于强制退出情形的细化和进一步解释说明。

  (七)管理费和激励机制

  《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标准,确认子基金同时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再双重收取管理费。

  《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让利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让利对象。在一般子基金管理人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落地项目及相关企业,扩大了让利对象的范围,增强了激励机制的竞争性。

  (八)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子基金的限制、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子基金关键人士锁定、政府投资基金和子基金托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条件、观察员委派、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子基金报告制度、投资限制,从母基金和子基金两个层面明确了出资、人员、管理人适用条件、报告、托管和投资投资限制等方面对投资风险的防控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申请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案时,新设立子基金要满足募集规模的要求(即除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部分外,应当至少已经募集到认缴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百分之五十资金);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对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一,增强了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利益的绑定程度但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或服务合作区产业发展以子基金管理人身份设立的基金除外;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核查出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对非法人形式的出资人进行穿透核查,强调了募集资金对象的符合资格;子基金须对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并对其变动及参与其他基金进行限制,保障子基金运作管理人员方面的稳定性;政府投资基金和新设子基金的托管账户需开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保障合作区金融机构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向子基金分期时的出资条件,即在其他出资人(其他经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政府类出资人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实际到位后再同比例拨付出资;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派子基金投决委委员或是外部观察员,以增强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和监督;对子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并对子基金收取的利润分成设置相应的钩回机制,以强化对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障;对政府投资基金和子基金对外投资的限制,是对《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关于投资限制情形的细化和进一步解释说明。

  (九)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重点为基金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和产业带动效果等方面。

  《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子基金约束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报告制度,母基金、子基金及其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审计、对子基金选派观察员、子基金协议以及资金方面的监督安排、容错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建立了对子基金的约束机制;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并接受审计检查,且对违规履行职责行为追究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面监督;明确了对子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子基金申请机构违反资金监督规定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通过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并要求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管理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通过上述方式强化了对子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督;明确了在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单个项目(直投项目或子基金)或政府投资基金整体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造成投资损失,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不作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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