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6年度博士后专项扶持补贴(第二批)现已开启申报!

如何进行申报?申报指南请查收
一、文件依据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附件1)
(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2)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请按申报时间节点要求,抓紧时间尽早填报,建议不要集中在申报截止之日(即系统关闭当天)提交申请,以免导致网络堵塞,影响申报工作。
三、申报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申请人。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3),用人单位应符合实质性运营相关要求。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单位正常运营,有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制度,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2)与入站博士后签订科研计划书,科研领域符合合作区产业方向,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课题要求、科研任务。
(3)与入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实际支付给在站博士后的计税工薪不低于广东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4)与入站博士后签订招收协议书或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站时间、培养条件、出站条件。
2.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已经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2)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在站期间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3)按进度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进站满三个月开展开题考核、进站满一年开展中期考核,考核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预期达到的成果、已取得的成果等内容。
(4)无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合作区博士后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年龄以出站后留(来)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计算时点。
2. 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3. 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外,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聘用类
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最后一笔补贴申报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创业类
所创办的企业在合作区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持有的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每次申请时,以最新一轮融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准,申请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全职员工不少于五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时,至少有五名员工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1.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新设立。
2. 博士后设站单位需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启动申报手续。
与多家流动站设立基地的设站单位,只享受一次补贴。创新实践基地改设科研工作站(或分站)、工作站分站改设工作站的,按相应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四、申报标准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给予每人每年三十万元生活补贴,连续两年发放。申请人在站时间每满一个季度,即可申报一个季度的生活补贴。
博士后在站时间以取得《进站备案证明》时间作为计算起点,以取得《博士后证书》时间作为计算终点。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创业(工作)的,可给予每人每年八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每满一年,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报一年的生活补贴。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博士后新设站单位于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即可申报建站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一)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附件4);
(2)实质性运营资料清单(参照附件5:《实质性运营资料清单》证明资料按先后顺序整理后提供);
(3)申报期间的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
(4)单位承诺书(附件6,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
(2)申报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额外提供);
(3)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员提供)、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于国(境)外高校的博士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博士后薪酬);
(4)个人承诺书(附件7,需本人签字按指模);
(5)首次申请应当提交开题报告、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扫描件)、招收协议书(原件扫描件),在站满一年后第一季度申请应当提交中期考核表、在站满两年后申请应当提交博士后证书和出站报告;
(6)收款银行卡(原件彩色扫描件,含正反面);
*已享受过珠海市在站博士后年度生活补贴的博士后再次入站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站单位,不再享受合作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二)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1. 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提交的材料
(1)聘用类用人单位或创业类所创办企业的单位实质性运营承诺表(附件4);
(2)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参考附件5:《实质性运营资料清单》证明资料按先后顺序整理后提供);
(3)申报期间的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
(4)聘用类用人单位或创业类所创办企业的单位承诺书(附件6)。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证书,就职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博士后需提供博士后(研究员)相关证明;
(2)博士毕业于国(境)外高校或研究院所的博士后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以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员提供);
(4)申报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其中首次申请应当提交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5)申报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系统自动获取,必要时需额外提供);
(6)个人承诺书(附件7,需本人签字按指模);
(7)收款银行卡(原件彩色扫描件,含正反面);
(8)聘用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① 聘用类出站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单位录用证明(入职机关事业单位者提供);② 聘用类出站博士后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9)创业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① 创办企业的法人证书或企业章程;② 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③创办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④创办企业的在职人员花名册(申请前六个月)。
(三)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1. 用人单位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附件4);
2. 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参考附件5:《实质性运营资料清单》证明资料按先后顺序整理后提供);
3. 新设站单位获批设立的文件;
4. 博士后进站备案证明;
5. 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 单位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的纳税证明;
7. 单位承诺书(附件6,需加盖单位公章);
8. 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六、申报流程
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 https://ycfz.hengqin.gov.cn。
(一)用户注册
博士后个人以及设站单位没有注册过的,需先注册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账号。已注册过的,可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后,点击对应申请栏目菜单进入申请界面,填写对应信息,并上传相应材料。
(三)单位审核
单位用户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后,先点击“设站单位资格审查项目”,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需审核的项目进入。
用人单位核查申请人填报信息和电子材料,可使用管理员或审核员账号在我的工作台“企业审核项目”菜单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申请人可以编辑后再次提交申请;如审核通过,申请信息自动推送到受理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经办人须上传单位承诺书,承诺书应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平台,再提交审核。
(四)初审和复核
受理机构负责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资格条件,含个人信息、单位信息、博士后在站情况等,必要时受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查验。
*复核机构负责复核,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
*温馨提示:初审或复核机构将申请信息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审核通过确认提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对外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补贴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七、有关说明
https://ycfz.hengqin.gov.cn
(一)个人信息登记时,请核对本人电话、银行账号(卡号中间无需空格)及单位联系人电话,确保无误,并确保该账户为一类银行账户,避免因账号错误及联系不上,影响经费发放进程。
(二)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具体对应材料详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6年度博士后专项扶持补贴(第二批)申报材料清单》(附件8),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单位和个人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人才专项资助。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申请人同时符合合作区其他同类政策(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学历型、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补贴应缴纳偶然所得税;实际发放的补贴金额已扣除20%偶然所得税。
(六)未申领完毕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粤澳深合经发通〔2024〕4号)补贴的,按照原政策申领剩余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再申请本补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补贴发放:
1. 博士后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
2. 博士后在享受补贴期间办理退站(自提交退站申请之日起终止)。
3. 博士后或设站单位在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4. 所在用人单位认为不适合享受补贴待遇并提出终止意见,经审核通过的。
5. 设站单位未实质性运营或者已申请破产的情形。
6. 其他需要取消或终止的情形。
(八)本申报指南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才发展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并解释。
八、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一)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756-3931690
服务邮箱:idc_postdoc@hqidcg.com
(二)技术咨询
联系电话:0756-8841172
QQ群:650900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