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原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等11个集中办公区住所(详见附件)使用期限已于2025年9月19日届满,使用上述住所登记注册的企业已不具有住所合法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使用上述集中办公区住所登记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已终止经营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业务咨询电话:
经营主体登记业务:0756-8841721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业务:0756-8813323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业务:0756-8688594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