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5-04-24

第1/2025号法律事务局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法规、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对第1/2023号法律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二条定义第一项修改为: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方或者三方联营律师事务所,以及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代表机构;

  2.在合作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机构)等组织或者机构;

  3.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合作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者机构。

  二、删去第二条定义第四项及第六项。

  三、删去第七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第八条知名及优秀律师事务所落户奖励。

  四、将第十条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第三项修改为:

  (三)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代表机构。

  五、将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第三款修改为:

  法律服务机构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当主动退还本机构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依据本办法获得合作区办公用房补贴。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第三款。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