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5-04-24

  《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修改通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通知》出台背景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法规、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合作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区法律事务局结合合作区实际,对第1/2023号法律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予以修订,制定了《修改通知》。

  二、《修改通知》主要内容说明(详见《修改通知》)

  (一)删去《扶持办法》第七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第八条知名及优秀律师事务所落户奖励。

  (二)删去、修改《扶持办法》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具体修改如下:

  一是删去《扶持办法》第二条定义和第十条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中“落户在合作区”“在合作区设立”等相关表述。删去第二条定义第四项及第六项。

  二将《扶持办法》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机构在获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办公用途”相关表述修改为:法律服务机构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办公用途。

  三是删去《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对法律机构迁出合作区等行为的限制性措施,删去“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注销登记主体,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或者改变纳税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相关表述。

  除《修改通知》所提修改内容外,《扶持办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有关申请事宜

  《修改通知》《扶持办法》有关支持为事后扶持,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可按照2026年申请指南申请。法律事务局届时将组织相关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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