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5-12-18

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5年12月18日

第3/2025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澳门+横琴”协同优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做优做实金融“五篇大文章”,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运营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有关规定。

  (二)澳资企业,是指在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投资人应当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澳门金融机构,是指依据澳门第13/2023号法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或者相关专有法规批准设立,接受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

  (四)金融“五篇大文章”,是指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

  (五)资产管理子公司,是指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等持牌资产管理公司。

  (六)助贷机构,是指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为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相关平台运营机构。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外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八)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是指申报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

  (九)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适用以下类型的企业或组织: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二)依法设立且获得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组织”);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四)控股(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下同)不少于三家或全资控股不少于一家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机构;

  (五)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过去三年平均每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八亿元的投资机构;

  (六)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或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或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高新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不含助贷机构),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七)金融行业协会;

  (八)符合本办法扶持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适用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二)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澳门金融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满足近三年不存在澳门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五条

打造金融企业集聚地

  支持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合作区聚集发展。对在合作区新设并正式开展业务的下述主体,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两千万元,按照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二)对银行一、二级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证券及期货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分别给予一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给予一百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澳门金融机构在合作区新设分支机构,按照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对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的,按其上一年度新增实收资本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一千万元。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合作区及澳门合计控股两家以上持牌金融子公司并正式开展业务的,按其持牌子公司合计实收资本的百分之四给予不超过两千万元的扶持。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所涉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可重复计算,且同一企业仅可申请一次本项扶持。

第六条

持牌类金融机构业务提质增量扶持

  对合作区持牌类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业务扶持:

  (一)鼓励合作区资产管理行业做大做强。对在合作区连续实质性运营六个月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其上一年度高质量发展情况,经认定对支持琴澳金融业发展的主体给予不超过五亿元的专项扶持。

  (二)对银行、非银行属地持牌金融机构,按其上一年度存贷款合计规模或融资租赁规模达到五十亿元(含)至一百亿元、一百亿元(含)至三百亿元、三百亿元(含)至五百亿元、五百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六百万元、一千二百万元、一千八百万元、两千五百万元扶持。

  (三)对保险业属地持牌金融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保费规模达到一亿元(含)至二十亿元、二十亿元(含)至五十亿元、五十亿元(含)至一百亿元、一百亿元(含)至三百亿元、三百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两百万元、四百万元、八百万元、一千二百万元扶持。

  (四)对基金销售公司,按其上一年度销售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百万元。

  (五)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其上一年度证券交易额增量的万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六)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其上一年度期权期货成交额增量的万分之零点二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一百万元。

第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提质增量扶持

  对合作区地方金融组织,按以下标准给予业务扶持: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除外)、融资担保公司,按其上一年度贷款发放额、融资担保额达到两亿元(含)至十亿元、十亿元(含)至二十亿元、二十亿元(含)至三十亿元、三十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两百万元扶持。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十万元。

  (二)对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其上一年度发放融资租赁款、保理融资款达到三亿元(含)至十亿元、十亿元(含)至三十亿元、三十亿元(含)至五十亿元、五十亿元(含)至一百亿元、一百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五百万元、七百万元、一千万元扶持。对最近一次获广东省监管评级A级的,按照前述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执行。

  (三)对经批准设立的地方交易场所,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三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一百万元。

第八条

其他相关企业业务提质增量扶持

  对合作区其他相关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业务扶持:

  (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投资收益达到五千万元(含)至一亿元、一亿元(含)至两亿元、两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两百万元、四百万元扶持。

  (二)对控股不少于三家或全资控股不少于一家金融企业的投资机构,按其上一年度投资收益达到五千万元(含)至两亿元、两亿元(含)至四亿元、四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两百万元、四百万元扶持。

  (三)对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投资退出规模(不含收益,下同)达到一亿元(含)至三亿元且投资收益不低于八百万元、三亿元(含)至五亿元且投资收益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元、五亿元以上且投资收益不低于两千万元的,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三百万元、五百万元扶持。

  (四)对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百分之三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一百万元。

第九条

涉澳服务专项扶持

  鼓励合作区金融企业加大涉澳金融服务力度,推进琴澳金融联动。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

  (一)鼓励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保险公司加大对澳资企业的融资与保险支持:

  1.对向澳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仅包含表内业务,下同)的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按其上一年度提供融资规模的千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金融企业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2.对向澳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合作区保险公司,按其上一年度企业保费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单个保险公司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二)鼓励合作区保险公司自主开发或者依托其上级公司开发针对澳门居民以及服务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保险产品,每新推出一个保险产品,给予三十万元扶持。

  (三)对成功开展双币种收单业务的银行机构,按其上一年度每新拓展十个商户给予两万元扶持,双币种收单业务中人民币收单业务量或澳门元收单业务量每增加二十万元给予一万元扶持。单个银行年度新拓展商户最高扶持二十万元,业务增量扶持最高五十万元。

  (四)对合作区金融机构为拓展数字人民币与数字澳门元跨境应用所开展的系统开发、设备改造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一百万元。

  (五)鼓励合作区金融科技企业为澳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服务支持。对采用合作区金融科技企业在软硬件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开发、异地灾备、金融云等方面服务的澳门金融机构,按服务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费用支持,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第十条

跨境业务合作扶持

  鼓励开展跨境金融创新,对成功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鼓励合作区银行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依托其上级机构开发使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所开发系统通过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验收的,给予五十万元扶持;鼓励合作区银行机构办理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按照结算规模年度增量每一百亿元给予十万元扶持。单个银行年度最高一百万元。

  (二)对成功开展资产跨境转让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转让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十万元。对境外受让方为澳门金融机构的,按照扶持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六十万元。

  (三)对合作区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跨境担保业务的,按其上一年度业务规模的千分之五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十万元。

  (四)鼓励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按其上一年度相关业务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十万元。

  (五)鼓励合作区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按其上一年度相关业务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二十万元。

  (六)对新获批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合作区企业,给予五十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专项扶持

  鼓励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保险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融资与保险支持:

  (一)对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合作区银行、地方金融组织,按其上一年度提供融资规模的万分之五给予扶持,单个金融企业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二)对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合作区保险公司,按其上一年度企业保费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扶持,单个保险公司年度最高两百万元。

第十二条

数字金融专项扶持

  鼓励合作区金融企业综合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提升数字化经营服务能力,对其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所涉信息化系统或模块建设成本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五十万元。

第十三条

金融“五篇大文章”优秀及创新案例扶持

  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国家、广东省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金融“五篇大文章”评选活动中获得优秀案例、服务典型案例等奖项的,分别给予其五十万元、二十五万元扶持。

  同一案例若涉及多个参与主体,经相关方协商后可由指定的一方申请。同一案例在多个评选活动中获选的,只能申请一次扶持。

第十四条

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适用对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合作区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实际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的,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和服务费等,下同)扶持。其中:

  (一)对于人数不少于五人但少于一百人的,按照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五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扶持;

  (二)对于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按照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扶持。

  扶持面积最高每人每月十五平方米,以与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人数核算。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适用对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澳资企业或者澳门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办公的,按照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给予扶持,同时不受前款租赁面积与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

  企业申请租金扶持的办公用房应为企业自用,不得转租或分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五条

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适用对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且取得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不超过两百万元。

第十六条

金融行业活动扶持

  鼓励合作区金融企业、金融行业协会在合作区或澳门主办不少于五十人的金融行业相关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讨会、论坛、企业年会等),按每次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单个申请主体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本条所称“实际投入”指在合作区、澳门范围内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场地搭建费、酒店住宿费、培训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机关法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出资委托举办的活动不纳入本条规定的扶持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流程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主体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扶持的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适用原则

  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根据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及拨付。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

  各申请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主体在申报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当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并按当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禁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申请主体根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每年度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自该申请年度起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一次性发放。分次发放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如在兑现期内未能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终止兑现剩余金额。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以申请2025年的扶持。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