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2-29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4/2025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企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平台,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支持企业在合作区深耕扩能、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

  (二)所属产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02号)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的;

  (三)在合作区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四)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2025年度为过渡期,申请该年度扶持、奖励的企业员工人数应不少于二十人;

  (五)合规经营且申报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六)在申请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类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二)澳资企业,是指由澳门居民或者澳门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不含股权代持),且在合作区依法设立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三)葡语(西语)企业,是指由葡萄牙语系(西班牙语系)国家的居民或者葡萄牙语系(西班牙语系)国家的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不含股权代持),且在合作区依法设立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四)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科技研发、数据中心),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或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场所;

  (五)生产经营场所,是指经批准用作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科技研发、数据中心)、商业、工业、仓储物流,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或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场所,其中用作商业功能的场所应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或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以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核实的当年度十二月份的数值为准;

  (六)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其工资薪金通过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并在合作区实际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员工人数以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核实的当年度十二月份的数值为准;

  (七)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八)非营利性活动,是指不以营利或者分配利润为目的,不向参与者收取费用或者所收取费用不足以覆盖举办成本的活动;

  (九)“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公布的榜单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及“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榜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榜单为准;

  (十)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澳门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美元”“澳门元”换算人民币的汇率应以款项实际支付当日公布的汇率为准;

  (十一)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实际支付金额、费用、款项,除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款参展费用、第九条外,均按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十二)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条

境外投资奖励

  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成境外投资核准或者备案后在澳门或者葡语(西语)系国家投资设立公司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办活动扶持

  企业在合作区或者澳门举办单场参加人数不少于五十人或者参加单位不少于二十家的展会、企业年会、经营会议、行业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活动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按该企业单场活动实际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予以扶持。

  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的,按该企业单场活动实际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予以扶持。

  企业在合作区或者澳门举办活动,但部分场地租赁、场地搭建、酒店住宿、餐饮发生在珠海市范围内的,则按照该部分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予以扶持。

  企业同一活动多地举办的,应视为单场活动进行统一申报,以主会场举办地确定活动举办地。主会场是指活动的主要区域,可以容纳全体或较多参加活动的人员,是举行开幕式、闭幕式、主旨论坛、主要赛事和活动的场所。

  企业举办的企业年会、经营会议、行业会议的主题、内容应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关。企业代其他主体举办的活动不得申请本条规定的扶持。

  本条所称“实际支付金额”是指在合作区、澳门、珠海市范围内产生的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场地搭建费、酒店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和因往返活动场地在合作区、澳门、珠海市范围外产生的交通费。交通费合计不超过该活动总实际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同一场活动的实际支付金额若涉及跨年度支付,所有款项应合并在最晚支付年度申请(如最晚一笔支付款项发生在上一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可选择将所有款项合并在上一年度申请)。

  企业举办的活动如向参与者收取费用,则申请该活动扶持的金额不得超过活动举办成本与所收取费用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企业对外推广扶持

  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合作区中国—葡语(西语)国家经济贸易服务中心、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出海大模型”等数字化出海服务,支持企业利用人工智能、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方式开展自主品牌线上推广。

  企业为向境外推广自主品牌,展示企业形象或介绍、推广企业产品而在境外投放广告或者参加展会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广告费或者参展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本条所称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包括企业在境外投放广告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费用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取较小金额予以确定。

  本条所称实际支付的参展费用是指因参加境外展会而发生的展位租赁费、展位搭建费、展品物流费、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交通费不超过参加该展会总实际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同一展会的参展费用若涉及跨年度支付,所有款项应合并在最晚支付年度申请(如最晚一笔支付款项发生在上一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可选择将所有款项合并在上一年度申请)。

  澳资企业或葡语(西语)企业,在境内投放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给予扶持。

第七条

境外维权扶持

  企业投保海外侵权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涉外保险的,按保费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企业在境外因知识产权维权、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合同纠纷等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主张权益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本款所称“实际支付费用”包括咨询费、取证费、律师费、检验鉴定费、检测认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企业获得的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应从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八条

营收增量奖励

  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百亿元、五十亿元、二十亿元、十亿元、五亿元、两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五千万元、三千万元、一千万元、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奖励。企业申请本款规定扶持时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按照所达到的最高档予以奖励;企业获得本款规定扶持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本款规定更高奖励档次的,可按照所达到的最高档申请补奖励标准的差额。

  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实现一亿元以上增量的,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量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

  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奖励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

第九条

办公用房购置扶持

  本办法有效期内,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购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

  企业购置的办公用房应当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登记在第三方主体名下的,不得申请本条规定的扶持。

  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支付购房款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任一年度按有效期内过往年度(2025至2027年度)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总额为基数申请办公用房购置扶持。因购房款为分期支付,企业在获得本款规定扶持后对同一办公用房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实际支付的剩余购房款为基数再次申请办公用房购置扶持。

  如企业申请本条购置扶持的办公用房在企业取得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或者通过变更股权等方式变相转让的,企业应退回本条扶持资金。

第十条

贷款贴息扶持

  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日常经营或者合作区内项目建设(不含在合作区购买土地建设不动产进行销售或出租的项目)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扶持。企业获得贷款的银行为合作区内银行的,按实际利率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较低者的百分之三十予以贴息扶持;为合作区外银行的,按实际利率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较低者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两千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费扶持

  企业在合作区开展研发活动的,按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以企业在税务部门申请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取较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聘用澳门居民扶持

  对于澳门居民员工人数不少于十人或者澳门居民员工人数占企业员工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的企业,在申请本办法第五条举办活动扶持和第六条企业对外推广扶持时,扶持标准按照既定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扶持金额上限不变。

第十三条

招聘扶持

  鼓励企业运用多种渠道开展招聘工作,广纳人才。对企业每成功聘用十名新员工,给予八万元扶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对于同一人员仅可申请一次招聘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提级奖励

  企业经过在合作区发展首次获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八千万元、六千万元、五千万元、两千万元奖励,分两年等额发放。企业申请本款规定扶持时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按照所达到的最高档予以奖励;企业获得本款规定扶持后达到本款规定更高奖励档次的,可按照所达到的最高档申请补奖励标准的差额。

第十五条

申请流程与说明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集中受理企业申请上一年度的扶持和奖励(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应按要求按时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和奖励资金均为税前标准,获得资金的申请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企业每年按照本办法可享受的扶持和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年度贡献。

第十六条

适用原则

  本办法与广东省、合作区其他扶持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同类型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奖励的资格,停止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并追缴已获取的扶持、奖励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2025年的扶持、奖励。其中2027年度的扶持和奖励,企业可于2028年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届时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