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6年3月18日
第 1/2026 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三章 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共享单车相关企业提供优良服务,优化合作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完善“最后一公里”出行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 10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合作区范围内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使用、监督管理及补贴事项,适用本办法。
合作区范围内,但在公园景区、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方式经营的非机动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原则
合作区共享单车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服务为本、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为合作区琴澳居民及游客提供出行便利,推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国际休闲旅游岛、碳中和试点示范区。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共享单车,是指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非机动车;
(二)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共享单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共享单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通过互联网支付费用使用共享单车进行骑行的自然人;
(四)共享单车新车型,是指满足合作区发展需要及琴澳居民使用需求的新车型,投放车辆是否满足新车型标准由主管部门认定;
(五)有效车辆,是指一个自然日内产生过有效订单且其起点或终点需至少有一处在合作区内的共享单车;
(六)车辆有效利用率,是有效车辆数量与已接入合作区共享单车智能监管平台备案并在路面运营的车辆数量之比;
(七)车辆周转率,是指一个自然日内共享单车有效订单数与投放共享单车车辆数量之比;
(八)冷门站点,是指上一季度日均车辆周转率小于一的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告知运营企业;
(八)“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以及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其范围前后为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至相邻人墙体;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是负责合作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合作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监管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合作区共享单车行业管理政策;
(二)负责管理合作区共享单车配额的管理;
(三)负责制定合作区城市自行车网络体系专项规划,指导设置共享单车停放设施;
(四)负责监督管理合作区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和使用;
(五)负责统筹协调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六)负责审核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补贴和奖励;
(七)负责合作区共享单车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合作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共享单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规划与建设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自行车慢行空间及基础设施规划,科学编制自行车网络体系专项规划,保障自行车出行路权,改善自行车出行条件,并按照安全、便利、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推进合作区共享单车相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总量调控
合作区共享单车投放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
主管部门可根据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测算全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区间,并通过主管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区域共享单车运营实际情况,在总量区间内对车辆投放规模及投放区域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停放区域设置
主管部门应当在以下区域组织施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一) 重要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体育场馆、会展中心、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
(二) 口岸、码头、轨道交通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周边;
(三) 学校、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周边。
根据共享单车停放需求,运营企业需要在其他区域新增施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的,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
第九条
禁止停放区域
以下区域禁止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域:
(一)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区域;
(二)车行道等影响人流、车流集散安全的区域;
(三)消防设施半径五米范围内的路侧带及消防通道;
(四)影响无障碍设施范围区域;
(五)机动车桥梁、隧道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六)漫水、积水、排水不畅或存在危险边坡的路侧带;
(七)已施划禁停标识的路段。
第十条
停放区域要求
停放区域边缘四角需施划停放框标线,停放区域标志可作为停放区域的配套设施,在适当情况下可与停放区域标线配合使用。
停放区域宜采用电子围栏进行入栏管理,鼓励采用创新技术提高停放区域车辆定位精度。
停放区域的具体设置要求按照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实施。如因为条件有限,停放区域的设置不能完全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标准实施,但确有需求的,运营企业可以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在该处设置停放区域。
第十一条
机动调整
举办大型活动或者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共享单车的停放区域,制定临时调度和投放方案,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其他企业、部门因举办活动、项目施工等原因需占用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明确占用范围及占用时间,并在结束占用后及时复原相关设施。
第三章
配额管理与日常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基本要求
申请合作区共享单车配额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三)具备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对信息系统依法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四)具备相应的调度能力,在合作区或周边区域配置有办公及车辆维修场所,配置线下管理和车辆运维人员,能够满足便利服务合作区要求;
(五)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具有银行出具的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放车辆要求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放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强度与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二)具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
(三)具有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安全可控的定位设备,定位精度在十五米内;
(四)无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运营企业研制和投放适应合作区发展需要的创新车型。
第十四条
配额申请流程
运营企业在申请合作区共享单车配额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运营服务方案,并主动做出合规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运营服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总部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二)运营企业在合作区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办公场地信息;
(三)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账户的相关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四)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共享单车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共享单车投放方案、拟投放共享单车的电子身份标签;
(六)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共享单车维修保养制度、蓄车和维修场地信息、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等;
(七)与用户签订的共享单车电子服务协议的样式。
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运营服务方案形成审核意见。如不同意运营企业配额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意见中说明;如同意,则与获得配额的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就车辆投放、运营管理、日常维护、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用户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共享单车配额管理
共享单车配额的总量不得超过合作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区间上限。对于部分偏远、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意愿不高的冷门站点集中区域,为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主管部门可设置独立运营区,独立运营区内的配额不计入总配额中。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取得共享单车配额的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对新进入或新投放新车型的运营企业开展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营考核,考核内容依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
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违法惩戒等情形对企业实行动态增减配额,被削减配额的运营企业需对已投放的车辆进行回收。
第十七条
配额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可无偿收回运营企业全部配额:
(一) 服务协议被终止或被解除的;
(二) 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运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门可无偿收回运营企业部分配额:
(一) 运营企业取得配额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相应数量车辆投放的;
(二) 运营企业转让、出租配额的;
(三) 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运营企业应当自配额被收回或者被部分收回之日起三十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数量的车辆。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解散及退出
运营企业解散或者退出合作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示,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用户的押金、预付金,并在停止经营服务后的三十日内将投放的所有共享单车全部回收。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车辆投放
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投放数量、投放点和车辆识别数字编码,且投放的车辆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运营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配额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投放,逾期未投放的配额将由主管部门收回。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平台
主管部门就共享单车运维设立监督管理平台,运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平台对接,实现运营信息共享,服务期间应按照要求将车辆识别数字编码、用户注册规模、车辆动态总量、车辆使用情况等涉及公共利益管理需要的信息接入合作区共享单车智能监管平台,且应当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示
运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车辆调度
运营企业应组建与投放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维护队伍,运营维护队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投入车辆总数的千分之三;同时,运营企业应做好车辆维护及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合理安排车辆调度,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及停车需求。
当运营企业被告知共享单车未停放在规定停放区域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停放混乱影响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调度响应,其中应特别注意:
(一) 高峰时段调度管理。早高峰(8:00-9:00)及晚高峰(17:00-19:00)时段,运营企业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进行调度响应;
(二) 日常调度管理。运营企业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调度响应;
(三) 热门站点管理。横琴口岸、城际轨道站点等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商业区、办公区、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高峰时段,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疏导和处置。全天候按照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并进行调度响应的标准执行,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 冷门站点管理。运营企业应加强冷门站点调度管理工作,平衡各区域车辆供给,保障冷门站点日常车辆供应。鼓励各运营企业的运营维护队伍采取整合或合作等方式开展运维服务,节省线下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维效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护
运营企业应当配置与投放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维保场地,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停放管理
为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合作区全域实行定点停放。运营企业应当通过高精准定位、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加强车辆定点停放秩序管理,安排专人开展定期巡查、疏导和处置工作。
共享单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编制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极端天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事件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营企业应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响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运营企业应实施“无差别”车辆维护,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六条
极端天气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台风暴雨极端天气风险防控,根据防风、防汛(暴雨)应急响应级别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做好车辆回收、调度、固定等工作,同时将预警信息、用户安全提醒、暂停公共服务等信息及时反馈至用户端。
台风暴雨极端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破损车辆,处置车辆倒伏、乱停乱放等问题,统计工作数据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押金管理
运营企业可以采用免收用户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鼓励运营企业建立用户信用体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确有必要采用收取用户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应当与企业的日常账户区分,并由银行监管,实施专款专用,确保用户押金、预付金安全;
(三)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资金。
第二十八条
信息保护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网络安全审查及有关惩戒措施。
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运营企业如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九条
用户注册
运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管理,同时需保障港澳居民及外籍用户注册需求,满足合作区各类人士便利使用共享单车需要。
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共享单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车辆服务范围、骑行和停放的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保险和事故处理、服务承诺、信息保护、违约责任、通知送达等方面的内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禁止向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
第三十条
用户权益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运营企业应当公开理赔程序,用户骑行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用户办理保险理赔,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十一条
用户信用管理
鼓励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制定用户信用管理机制,对于违反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用户,运营企业应采取降低用户信用评分、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调度费用、逐次限制使用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监督电话、投诉及举报途径,并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鼓励创新
鼓励运营企业通过以下途径实施技术、服务与经营创新,满足便利服务琴澳居民出行需要:
(一)加强技术创新,支持人工智能、北斗定位、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共享单车领域的应用;
(二)研制适应合作区发展需要的、适应琴澳居民使用需求的新车型;
(三)开发适应琴澳居民及游客使用需求的用户环境,用户端界面及语音提示完善英语、葡语、粤语等多语言场景构建;
(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优化经营服务理念,创新日常运维管理模式,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运营企业之间开展日常“无差别”车辆维护;
(五)利用技术手段和激励机制,如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方式,着力培养用户规范用车行为。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补贴原则
为鼓励和支持共享单车相关运营企业入驻合作区,提升合作区共享单车行业服务水平,对于已获得合作区共享单车配额且通过试运营考核的运营企业按照“自负盈亏、奖惩结合”的原则发放补贴。
第三十五条
补贴分类
补贴分为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补贴、车辆有效利用率补贴、车辆投放补贴、冷门站点投放补贴、施划停放站点补贴五类。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补贴
为鼓励运营企业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根据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排名对考核合格的运营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排名前三位的运营企业补贴金额分别为九万元、六万元、三万元。
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考核。本条项下每年发放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十八万元。
第三十七条
车辆有效利用率补贴
为鼓励运营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升车辆利用效率和周转率水平,根据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年平均车辆有效利用率的排名对相应运营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排名前三位的运营企业的补贴金额分别为六万元、四万元、两万元。
考核通过计算各运营企业的年平均车辆有效利用率完成。车辆有效利用率按日进行统计,年平均车辆有效利用率等于每日车辆有效利用率之和除以该年天数。
本条项下每年发放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十二万元。
第三十八条
车辆投放补贴
为鼓励运营企业在合作区投放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根据运营企业在合作区投放的有效车辆数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发放。
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对车辆投放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于年末结合每季度抽查结果及运营企业提交的各季度车辆投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对各季度的实际平均有效车辆数进行核实,以核实后的各季度平均有效车辆数计算各季度的补贴金额;运营企业当年的补贴金额等于各季度补贴金额之和。
补贴计算标准如下:
(一)运营企业根据初始投放时报送的投放规模和车辆识别编码进行相应车辆投放的,每辆车每季度按五元五角进行补贴;
(二)投放新车型的运营企业每辆车每季度补贴九元,在合作区投放的新车型总量达一千辆后,不再接受新车型补贴申请。
本条项下每年发放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十七万元。
第三十九条
冷门站点投放补贴
为保障合作区冷门站点单车保有量满足周边居民使用需求,对在冷门站点投放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发放;补贴标准为一百元/月/站点,运营企业当年的补贴金额等于各月补贴金额之和。
运营企业在冷门站点的首次投放车辆数需不少于五辆,并应对冷门站点定期巡查、及时调度,保障站点每月车辆数不低于三辆的天数不少于十五天。
本条项下每年发放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十二万元。
第四十条
施划停放站点补贴
对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新增施划共享单车停放站点及相关设施,并且对新增的停放站点相关设施正常维护的运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定,按照每个停放站点一百元进行补贴。补贴按年度发放。
本条项下每年发放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第四十一条
申请流程
补贴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每年安排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
为自动放弃。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上传共享单车运营情况年度报告等附件材料。
(二)受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主管部门对申请各类补贴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主管部门根据运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四个季度的考核情况对各类补贴项目进行排名并在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本办法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原则上当年度的补贴于次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
资金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对申报各项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拒绝核查、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补贴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补贴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秩序维护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各“门前三包”责任区负责人应当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责任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禁止停放共享单车的,应当通知运营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四条
用户行为规范
共享单车用户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绿地等非机动车禁止通行区域;
(三)违反停放管理规定,未将车辆规范停放至指定区域;
(四)非法占用、改装或故意损毁、盗窃共享单车;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规行为处置
运营企业、用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社会监督
鼓励运营企业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鼓励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参与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6 年 3 月 18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