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6年4月10日
第3/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澳门+横琴”一体引聚人才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四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享受扶持的标准和条件,支持更多优秀人才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发展,促进“澳门+横琴”一体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照党政机关职级核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外)。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所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二)澳门高校,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获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城市大学、圣若瑟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中西创新学院;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驻珠海市校区,包括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和暨南大学珠海校区;
(四)澳门青年,是指年龄在18-45周岁(含本数)之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五)澳门专业人才,是指获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专业人士跨境执业补贴目录清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六)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是指近三年U.S.News全球最佳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THE)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前五百位的国(境)外高校;
(七)科研投入,是指包括科研活动人员的劳务费,为实施科研活动而购置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实施科研活动而进行固定资产建造、购置、改扩建以及大修理等支出,一般主要为仪器设备支出;
(八)高级人才,是指创业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其中,创业人才是指在合作区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中,作为主要创办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同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职务的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合作区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
(九)引才主体,是指海外引才工作站、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等社会化机构,以及对合作区招才引智作出贡献的个人;
(十)院士工作站,是指以合作区用人单位为依托,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人员,由用人单位和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同签署以合作区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的合作协议,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十一)外籍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领衔、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导、聚集高端外籍专家及团队的科技创新平台;
(十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十三)工作站分站,是指下设在博士后园区工作站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十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国家批准由广东省探索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省、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十五)博士工作站,是指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博士管理服务创新平台;
(十六)计税工薪,是指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或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职业税章程规定的工作收益;
(十七)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简称“澳门关联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者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八)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章
“澳门+横琴”一体引聚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协同澳门引才补贴
支持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积极引进国际人才,对按照澳门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满足在澳门和合作区(或任一地)每年工作累计满一百八十天、并牵头或核心参与经国家、广东省或合作区立项的科技产业项目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支付计税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三百万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协同澳门引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协同澳门引进人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须为根据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第三条所定义的人士且依据该法律制度经审批获给予居留许可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
(二)用人单位(合作区企业或澳门关联公司)与该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截至申请补贴之日,用人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且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合作区企业的,截至申请补贴之日,用人单位须为其在合作区连续代缴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不少于六个月;
2.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澳门关联公司的,截至申请补贴之日,澳门关联公司须为其在澳门连续缴纳职业税不少于六个月,且该人才在合作区的年度累计工作天数不少于九十天。
(三)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应为国家、广东省或合作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等科技产业项目的前三名核心成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协同澳门引才补贴的说明事项
本条款引才补贴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引进首次到合作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若该人才已由合作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款成功申请同一项引才补贴,则新用人单位不得再就该人才重复申请。
用人单位为澳门关联公司的,本条补贴由具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区企业申请领取,并承担本办法第六十三条中列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做好对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澳门关联公司的,保留其在合作区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打卡证明、通关出入境记录,或其他与公司业务、个人职务相关的工作时间佐证材料。
第七条
协同澳门引进科技研发人才资助
对获得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的澳门居民,携研发项目到合作区开展中试及产业化落地的,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其获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金额的配套资助。
第八条
协同澳门引进科技研发人才资助的申请条件
澳门科技研发人才申请合作区配套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获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的澳门居民;
(二)申请人在澳门建设相关实验条件,并在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下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三)申请人须提供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在合作区中试及产业化的落地方案;
(四)申请人须依托合作区用人单位开展与项目转化内容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协同澳门引进科技研发人才资助的说明事项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每年集中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邀请三名以上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答辩,从项目中试及产业化可行性、项目对合作区的贡献度、人才及团队适配性、资金使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配套资助按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里程碑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分两阶段拨付,其中,里程碑计划可包括小试研发、中试放大、产业化落地等阶段性成果。配套资助首笔拨付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后续款项凭里程碑完成情况说明及资金使用明细经审核后发放;项目结题需提交决算报告,结余资金不超过资助总额百分之十的部分可备案结转用于项目后续相关支出,超出部分须退回合作区财政。
配套资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开支,以任何方式取得所需的仪器及设备的开支,可消耗性材料、试剂、维修设备的开支,申请专利的直接成本开支。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澳门青年生活补贴
支持澳门青年来合作区就业创业,对取得境内外高校博士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学位(或具备中级职称)、学士学位(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澳门青年可分别申请每人二十七万元、九万元、六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澳门青年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活补贴的澳门青年须已取得境内外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已具备助理级及以上职称,其劳动关系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申请人仅在合作区用人单位就业,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3.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个月及以上。
(二)申请人在合作区及澳门实际就业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与合作区企业的澳门关联公司签订累计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合作区及澳门实际就业,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低于一百八十三天,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该澳门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应当在澳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及职业税,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缴纳;
3.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及职业税六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个月及以上。
第十二条
澳门青年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申请人因变换用人单位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的,允许累计断缴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纳社会保险(或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的,申请第二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或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和职业税)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或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和职业税)三十个月及以上。
凡已申领生活补贴,但尚未申领完毕,且期间实现学位提升(或获得更高等级职称)的澳门青年,可按提升后的学位标准(或提升后的职称标准)申领剩余的第二、三笔补贴;已申领完毕全部三笔生活补贴的澳门青年,不得再申请。
第十三条
澳门青年创业资助
对取得境内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澳门青年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一百万元资助。经评审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一等资助一百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名;
(二)二等资助五十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十名。
第十四条
澳门青年创业资助的申请条件
澳门青年申请创办科技企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境内外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与创办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
(二)申请人在合作区依法注册成立企业,为企业前三名创始股东,且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或相当技术职务。
(三)创业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方向,市场前景较好。
(四)创业团队应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人才团队,相应的办公场地、研发设备等,在申请时企业经营正常;申请单位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
(五)企业科研投入不低于申请资助资金。
(六)创业资助申请应当在企业注册成立六至三十六个月内提出,且不超出本办法有效期。
第十五条
澳门青年创业资助的说明事项
澳门青年创业资助项目资助资金分两笔拨付申请单位,第一笔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一笔拨付满六个月提交中期报告,经审核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第二笔资金拨付满六个月后,单位需提交结题报告并通过审核。
资助经费须用于设备和材料购置、研发支出、人员经费、参加行业会议及展会费用。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每年集中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邀请三名以上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答辩,从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行业及市场、团队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及相应资助等级。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可以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同一澳门青年在合作区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请。申请单位及指定澳门青年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同一澳门青年、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企业已获得合作区其他同类资助的,不可再按本办法享受创业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支持标准
对取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留学人员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一百万元资助。经评审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一等资助一百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五名;
(二)二等资助五十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十名。
第十七条
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申请条件
留学人员申请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境外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两年以上与创办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经验。
(二)留学人才创业项目的其他申请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执行。
第十八条
留学人才创业资助的说明事项
留学人才创业资助的说明事项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
对在合作区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医疗等领域专业服务,取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专业人士跨境执业补贴目录清单》内执业资格的澳门专业人才,一次性补贴三万元。
第二十条
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的申请人应当是澳门居民,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月以上,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合作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六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取得的执业资格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专业人士跨境执业补贴目录清单》,目录清单根据合作区实际需要随年度申请指南动态更新。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经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申请五百六十万元、二百一十万元、一百四十万元、一百零五万元的生活补贴,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评定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之一;
(二)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十八个月及以上。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人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用类
1.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者聘用关系;
2.用人单位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每年支付的计税工薪分别不少于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四十万元、三十万元;
3.申请人须承诺每年在合作区实地办公时长不少于一百八十天,或对于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申请人,须承诺每年在合作区实地办公时长不少于九十天。
(二)创业类
1.申请人应当为在合作区所创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比例前三位股东,须全职在合作区工作;
2.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满足以下要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三百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拔尖人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一百万元;“青年英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七十五万元;
3.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八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时,至少有八名员工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已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评定条件,可重新申请评定相应人才类别,并且可以申请剩余更高类别标准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
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合作区公办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学位保障,选择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的,可按初中教育阶段(含)前累计缴交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最高三十万元。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满足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
申请人应在子女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者入读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一个学年后申请本条补贴,且不超出本办法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的说明事项
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入读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的,该高层次人才须同时属于通过澳门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人才,或其他符合澳门法律规定、其子女可依法就读该类学校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
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可分别申请每人十八万元、六万元、四万元生活补贴。其中,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和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按照前两年百分之三十、第三年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发放。
第二十八条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助理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须为全日制。
(二)引进时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引进年龄以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作为计算时点。
(三)申请人应当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个月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本办法实施后引进合作区的,应当自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三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每年度申请补贴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租赁办公面积按人均十五平方米核算的对应人数。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客观原因确需突破上述核算标准的,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酌情考量。
申请人因变换用人单位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累计断缴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第二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十八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三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三十个月及以上。
凡已申领本办法所指的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但尚未申领完毕,且期间实现学位提升(或获得更高等级职称)的人才,可按提升后的学位标准(或提升后的职称标准)申领剩余的第二、三笔补贴;已申领完毕全部三笔生活补贴的人才,不得再申请。
澳门青年若已依据第十条享受生活补贴,不能同时申请本条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条
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每人每年三十万元、连续两年的生活补贴。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工作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每年八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
在站博士后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可申请一次性十万元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其所在设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常运营,有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制度,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二)与入站博士后签订科研计划书,科研领域符合合作区产业方向,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课题要求、科研任务;
(三)与入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实际支付给在站博士后的计税工薪不低于广东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与入站博士后签订招收协议书或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站时间、培养条件、出站条件。
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二)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在站期间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三)按进度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进站满三个月开展开题考核、进站满一年开展中期考核,考核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预期达到的成果、已取得的成果等内容;
(四)无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合作区博士后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出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年龄以出站后留(来)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计算时点;
(二)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出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还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用类
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创业类
1.所创办的企业在合作区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持有的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每次申请时,以最新一轮融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准,申请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2.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全职员工不少于五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时,至少有五名员工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第三十三条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支持合作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对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可分别申请每人六万元、三万元、两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等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的职业或工种,且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引进时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技师(二级)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高级工(三级)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引进年龄以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作为计算时点;
(四)申请人应当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五)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十八个月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本办法实施后引进合作区的,应当自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两年内提交首笔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人因变换用人单位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累计断缴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第二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十八个月及以上。
第三十六条
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
支持合作区重点产业领域在职青年“不脱产、不离岗”提升学历继续深造,对报读澳门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驻珠海市校区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人工智能、医学等专业领域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青年,按总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补贴十五万元。
学费补贴范围仅限正常修读期限内的课程费,学费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三十七条
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的申请条件
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新取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以毕业时间作为年龄计算时点;
(二)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之后报读澳门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驻珠海市校区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医学等专业,具体专业清单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截至申请补贴之日,已经取得毕业证明材料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三)申请人自入学前至申请补贴之日,与合作区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申请补贴之日,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住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后、高级人才可以分别申请住房补贴,用于在合作区的购房或租房支出,以及包括水电燃气费、物业费在内的合作区住房消费支出。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经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申请最高二百四十万元、九十万元、六十万元、四十五万元的住房补贴,补贴分五年发放。
(二)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可分别申请最高九万元、三万元、两万元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
(三)博士后住房补贴。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最高二十万元住房补贴,分两年发放。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工作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二十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发放。
(四)高级人才住房补贴。对连续在合作区工作五年及以上、最近一年度在合作区取得的计税工薪达到六十万元及以上的高级人才,可申请最高二十七万元住房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
澳门青年若已依据第十条享受生活补贴,不能同时申请本条规定的住房补贴。
第三十九条
住房补贴的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后、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合作区已购买自有商品住房,或申请人本人在合作区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须在合作区长期生活居住。
申请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后、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人,须符合对应人才类型的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人须满足第二十二条所列条件;
(二)青年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人须满足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
(三)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申请人须满足第三十一条所列条件,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申请人须满足第三十二条所列条件;
(四)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人须在申请补贴的年度及此前连续五个年度内,在合作区工作,并依法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前一年度在合作区取得的计税工薪达到六十万元及以上,计税工薪按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年度汇算申报数据为准。申请人此前未在合作区享受过其他现金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及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补助。
第四十条
住房补贴的说明事项
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合作区购买自有商品住房的,补贴分年度发放:
(一)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二)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其中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和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按照前两年百分之三十、第三年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发放;
(三)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资金如有结余,其住房补贴发放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两年。补贴期限延长的在站博士后,出站后符合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其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发放顺延至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发放完毕后执行;
(四)高级人才住房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住房补贴每年度使用额度标准为:
(一)高层次人才自认定获批起五年内发放,每年度使用额度“杰出人才”不超过四十八万元、“领军人才”不超过十八万元、“拔尖人才”不超过十二万元、“青年英才”不超过九万元;
(二)青年人才住房补贴自申请生活补贴起三年内发放,每年度使用额度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不超过三万元、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不超过一万元、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前两年不超过六千元、第三年不超过八千元;
(三)在站博士后住房补贴自申请生活补贴起两年内发放,出站博士后住房补贴自申请生活补贴起五年内发放,每年度使用额度在站博士后不超过十万元、出站博士后不超过四万元;
(四)高级人才住房补贴自申请人提交住房补贴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发放,每年度使用额度不超过九万元。
同一间人才房最多两名符合人才房申请资格的人员合租;住房补贴按合租人各自对应人才层级的住房补贴标准比例分摊拨付。
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博士后、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人,需通过合作区人才住房数字化管理平台提交住房补贴申请。
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的其他说明事项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青年人才住房补贴的其他说明事项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支持用人单位引才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对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万元、两万元的标准给予申报补助。
同一用人单位单一人才工程单一批次申报补助,国家人才工程最高三十万元,广东省人才工程最高二十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申报补助,累计不超过六十万元。
对入选人才依托的用人单位,每人次分别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额度给予1:1.5配套补贴。
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可参照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评定标准,享受对应标准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享受引才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享受引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为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人才并经合作区申报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
(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申报要求进行有效申报。
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的入选者享受合作区配套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正式入选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名单;
(二)人才工程评审单位已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核发生活补贴;
(三)入选人才依托在合作区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且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引才的说明事项
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无需申请,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制定引才奖励和配套补贴方案并按流程审批后一次性拨付。
入选人才所获配套补贴资金应先行拨付至其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拨付人才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存在被人才工程评审单位追回生活补贴、学术造假套取资金及其他不应当享受补贴的情形,须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合作区自主评审且资助经费由合作区全额承担的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不再予以配套补贴。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支持说明
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涵盖海外及国内人才。
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经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参照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评定标准评定其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类别后,可申请享受对应标准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若国家、省级及合作区对该人才发放的生活补贴总额低于其对应的生活补贴与住房补贴总额,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若国家、省级及合作区对该人才发放的生活补贴总额高于或等于其对应的生活补贴与住房补贴总额,不再额外发放生活补贴及住房补贴。
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住房补贴的其他说明事项参照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凝聚社会力量引聚人才
支持各类引才主体为“澳门+横琴”经济发展精准引才,鼓励海外引才工作站、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等社会化机构在琴澳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取得引才荐才成效的市场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项目入选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人才被评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给予引才主体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两万元、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主体申报补助。
第四十六条
引才主体的认定条件
引才主体可为海外引才工作站、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等社会化机构,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良好运营状态;引才主体为个人的,须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评定。
引才主体须满足一个完整年度内为合作区引进两名(个)及以上合作区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或经国家、广东省、合作区立项的科技产业项目。
引进人才需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引才主体引才的奖励标准
对引进的项目入选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最高五十万元奖励,单个引才主体最高奖励三百万元:
(一)对于引进澳门高端人才、合作区杰出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五十万元引才奖励;
(二)对于引进澳门优秀人才、合作区领军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三十万元引才奖励;
(三)对于引进合作区拔尖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二十万元引才奖励;
(四)对于引进合作区青年英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十万元引才奖励;
(五)对于引才主体引进已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按照上述四类标准的对应等级给予引才主体引才奖励。
对引进的人才被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给予引才主体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一)对于引进合作区杰出人才,每引进一人给予引才主体五十万元引才奖励;
(二)对于引进合作区领军人才,每引进一人给予引才主体三十万元引才奖励。
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两万元、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主体申报补助。
第四十八条
引才主体引才奖励的说明事项
引才主体推荐意向引进人才时需及时备案,被推荐人才成功申报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经合作区推荐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或成功评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后,引才主体可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奖励,并附引才服务协议、人才申报证明等佐证材料。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被引进人才与其所在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按对应奖励标准一次性拨付资金。
本条引才补贴仅适用于引才主体引进的首次到合作区工作或创业的人才。若该人才已由其他引才主体依据本条款成功申请过同一项引才补贴,则引才主体不得再就该人才重复申请。
第四十九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补贴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两百万元资助。
第五十条
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院士工作站须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配置有满足建站后进行科研活动的场地、设备、技术、团队等科研条件。
(二)与一名及以上的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已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应涵盖建站周期。如与两名及以上院士合作的,应同时签订合作协议),并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合作方式等事项,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研究课题、建设内容和稳定经费支持。
(四)引进院士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需要,对攻克合作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关键核心技术起到重要支撑。
第五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院士工作站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认定,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价。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院士工作站名单及资金拨付额度。
(三)公示。经评审后,对拟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授牌。合作区院士工作站经认定后,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授牌。
第五十二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补贴的说明事项
建站资助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条件能力建设,由建站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账管理。
每一位院士或者每一个建站单位只能有一个院士工作站享受资助。
对于经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按照与合作区院士工作站相同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五十三条
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补贴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对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第五十四条
外籍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单位能提供良好的科技创新平台条件,配备人员和技术设备,具有稳定经费支持,保障专家及团队工作生活。
(二)外籍院士工作站外籍院士应符合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中“杰出人才”第四条所明确的,由相关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授予的会士(院士)称号。外籍院士及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或优势学科一致,外籍院士与建站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应为明确的、实质性的研究课题。
第五十五条
外籍院士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外籍院士工作站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评价认定。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价。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外籍院士工作站名单及资金拨付额度;
(三)公示。经评审后,对拟认定的外籍院士工作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授牌。合作区外籍院士工作站经认定后,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授牌。
第五十六条
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补贴的说明事项
建站资助经费用于外籍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条件能力建设,由建站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账管理。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外籍院士工作站的主要团队成员在出入境、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
第五十八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新设立;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须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启动申请手续。
第五十九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的说明事项
与多家流动站设立基地的设站单位,只享受一次补贴。创新实践基地改设科研工作站(或分站)、工作站分站改设工作站的,按相应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设站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做好经费结算,主动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效。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应当主要用于博士博士后办公场所建设、设施器材添置、科研项目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支付以及聘请学术导师专家开支等,开支内容包括:办公设施器材费,科研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讲课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六十条
申请流程
申请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请。本办法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集中组织申请。申请指南在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发布。申请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申请有效期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
(三)公示。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将通过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
第六十一条
申请说明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违法违规、虚假申请等行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主体,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
申请人申请本办法相关补贴,应当符合相应条款关于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一定期限的规定。对享受内地社会保险豁免缴纳政策的境外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仅须按规定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相应期限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在澳门高校于横琴国际大学城过渡校区、澳琴国际教育(大学)城所设立办学机构就读的,其学位须以澳门高校出具的学位证明为准。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同级财政发放的同类补贴、珠海市其他相关政策存在重复或交叉情形的,申请主体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未申领完毕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粤澳深合经法通〔2024〕4号)补贴的,按照原政策申领剩余补贴。已申领完毕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粤澳深合经法通〔2024〕4号)、原《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号)补贴的,不再按本办法申请同类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取得的补贴资金应依法纳税。
第六十三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用人单位,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贴的资格。已经获取补贴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有不诚信、不依法纳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贴的资格。已经获取补贴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将人才住房通过转租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贴的资格。已经获取补贴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涉及连续奖补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奖补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符合条件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剩余期限的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