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澳门+横琴”一体引聚人才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四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五章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指示精神,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工作部署,“澳门+横琴”一体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澳琴发展,助力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结合合作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照党政机关职级核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外)。
第二章 “澳门+横琴”一体引聚人才
第三条 协同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按照澳门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由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或者合作区用人单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累计不少于九十天的,可申请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
支持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积极引进国际人才,对按照澳门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满足在澳门和合作区(或任一地)每年工作累计满一百八十天、并牵头或核心参与经国家、广东省或合作区立项的科技产业项目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支付计税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三百万元。
对获得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的澳门居民,携研发项目到合作区开展中试及产业化落地的,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其获澳门《科技研发人才资助计划》资助金额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实施琴澳协同引才
以服务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目标,发挥“一国两制”制度叠加优势,“澳门+横琴”协同引进集聚一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澳门研发+横琴转化”联动方式,推动在合作区创办一批科技企业或依托合作区现有企业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一)对经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采取财政资金资助和股权投资联动的方式给予支持。给予单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最高一千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实施“前置审批、落地执行”模式,实现“人才一落地、资金就到位、项目即启动”良好开局。
(二)对入选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协助其申请澳门特区政府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澳门青年来合作区发展
生活补贴。支持澳门青年来合作区就业创业,对取得境内外高校博士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硕士学位(或具备中级职称)、学士学位(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澳门青年可分别申请每人二十七万元、九万元、六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创业资助。对取得境内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澳门青年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一百万元资助,支持其按合作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申请投资扶持。
对取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留学人员携项目来合作区创办科技企业,参照澳门青年创业资助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
对在合作区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医疗等领域专业服务,取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专业人士跨境执业补贴目录清单》内执业资格的澳门专业人才,一次性补贴三万元。
第三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七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掌握先进技术、引领带动产业发展的人才来合作区创新创业,经评定的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生活补贴。经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申请五百六十万元、二百一十万元、一百四十万元、一百零五万元的生活补贴,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二)住房补贴。经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申请最高二百四十万元、九十万元、六十万元、四十五万元的住房补贴,补贴分五年发放。
(三)项目支持。对开展战略性和前瞻性产业研究和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优先支持申请合作区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四)子女教育。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合作区公办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学位保障,选择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的,可按初中教育阶段(含)前累计缴交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最高三十万元。
(五)琴澳协同。对合作区评定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协助其申请澳门特区政府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引进青年人才
生活补贴。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可分别申请每人十八万元、六万元、四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发放。
住房补贴。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硕士(或具备中级职称的人才)、学士(或具备助理级职称的人才)可分别申请最高九万元、三万元、两万元住房补贴,分三年发放。
澳门青年若已依据第五条第一款享受生活补贴,不再适用本条补贴政策。
第九条 支持博士后来合作区发展
生活补贴。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每人每年三十万元、连续两年的生活补贴;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工作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每年八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
在站博士后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可申请一次性十万元生活补贴。
住房补贴。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申请最高二十万元住房补贴,分两年发放。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工作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二十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发放。
第十条 支持引进技能人才
支持合作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对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可分别申请每人六万元、三万元、两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青年素质提升
支持合作区重点产业领域在职青年“不脱产、不离岗”提升学历继续深造,对报读澳门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驻珠海市校区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大健康、人工智能、医学等专业领域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青年,按总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最高补贴十五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高级人才安居置业
支持长期扎根合作区、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高价值贡献的人才在合作区安居置业,对连续在合作区工作五年及以上、最近一年度在合作区取得的计税工薪达到六十万元及以上的高级人才,可申请最高二十七万元住房补贴,补贴分三年发放。
第四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离岸创新平台
鼓励合作区用人单位在澳门及境外建立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人才交流基地等离岸创新平台,服务和引进海外人才来澳门和合作区创新创业,对离岸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三百万元建设支持。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建设的离岸创新平台引进的项目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单个用人单位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第十四条 激励用人单位主动引才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对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万元、两万元的标准给予申报补助。同一用人单位单一人才工程单一批次申报补助,国家人才工程最高三十万元,广东省人才工程最高二十万元。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申报补助,累计不超过六十万元。对入选人才依托的用人单位,每人次分别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额度给予1:1.5配套补贴。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可参照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评定标准,享受对应标准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凝聚社会力量引聚人才
支持各类引才主体为“澳门+横琴”经济发展精准引才,鼓励海外引才工作站、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中心、孵化中心等社会化机构在琴澳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对取得引才荐才成效的市场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项目入选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引才主体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人才被评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给予引才主体最高五十万元奖励。
对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合作区有效申报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两万元、一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主体申报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设立科研工作站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两百万元资助。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对设立外籍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一百万元资助。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
第五章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发挥合作区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联动澳门引进和支持海内外人才携项目在合作区创新创业,培育更多创新生态,推动四新产业加速发展。
第十八条 完善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合作区国有企业加快人才房源收储工作,强化合作区人才房供给保障,引入人才房市场评估价机制,建立与岛外周边地区同等租金水平。搭建人才住房数字化管理平台,整合人才住房供给端与需求端信息,便利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及发放。
第十九条 设立澳琴人才卡
设立“澳琴人才卡”,按照A、B不同类别提供对应的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住房保障、创新创业、公共文化等高品质服务保障。
设立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与高层次人才及国际人才有关的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等“一站式”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建设国际人才驿站
坚持人才为本、产业为基、项目为要的基本理念,围绕“产业引领+乐居生活”,打造集公共服务、科创服务、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国际人才流动中转服务平台。
建立“全球人才访澳琴”常态化邀请机制,推出澳琴考察体验券,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全球顶尖人才赴澳琴实地考察提供机票、酒店、优质岗位对接机会等一系列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策有效期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本措施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政策与合作区同级财政发放的同类补贴、珠海市其他相关政策存在重复或交叉情形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