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6年4月10日
第7/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发挥“一国两制”制度叠加优势,“澳门+横琴”实施跨境引才工程,引进集聚一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澳门研发+横琴转化”联动方式,推动在合作区创办一批科技企业或依托合作区现有企业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特别地,已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人才,涵盖海外及国内人才。
(二)合作区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所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三)在合作区实际就业创业,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合作区用人单位就业或在合作区创办企业,依法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四)离岸创新平台,是指合作区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境内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在澳门及境外建设运营的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人才交流基地等平台。
(五)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与澳门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合作区用人单位建设运营的离岸创新平台。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澳门研发+横琴转化”联动方式,在合作区创办一批科技企业或依托合作区现有企业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对经评审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采取财政资金资助和股权投资联动的方式给予支持。给予单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最高一千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实施“前置审批、落地执行”模式,实现“人才一落地、资金就到位、项目即启动”良好开局。
对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协助其申请澳门特区政府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说明
海外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对经合作区参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标准认定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
(二)已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的人才;
(三)符合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的条件之一,尚未在合作区实际就业创业,截止申请日回国时间不超过两年或仍在海外工作。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金资助应当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应依托澳门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作,通过在合作区新设企业或依托合作区现有企业载体,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对于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牵头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豁免依托澳门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的项目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领域,优先支持攻克合作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关键核心技术;
(四)申报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应当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五)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未获得国家、各省市地方政府以及澳门特区政府科技部门立项资助;
(六)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五人,由项目负责人和不少于四名核心成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应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团队成员之间已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
(七)项目原则上应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且未接受过直接股权投资。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说明事项
本办法每年支持不超过十个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确定支持数量。
对于就职于或拟就职于纳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培优”企业清单中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其申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条件的,择优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并予以资助。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金资助通过人才个人直接申请,实施“前置审批、落地执行”模式,待人才在合作区就业或创办企业后,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用人单位负责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项目配套等具体工作。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项目经费分五年发放,每年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
被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并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横琴国际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合作区科技创新资助资金、合作区专项产业资助资金等合作区同类财政资助。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实施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工作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评审、立项、考核、验收等工作,适时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按照动态申请、集中受理的原则,提前面向全球发出申请指南。
申请人须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书》,并按申请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流程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评审流程包括以下初审、函审、背景调查、现场评审四个环节:
(一)初审
1.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对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方向、创新能力、项目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入评审。
2.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及信息的,申请人按要求补充完善,逾期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函审
1.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七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五人、风险投资专家一人、财务专家一人,其中技术专家至少有三人为境外专家。
2.专家组根据项目申请书情况给予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及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化前景与潜力、技术及财务风险等内容。
3.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背景调查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照项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申请书》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深入调研,就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团队人员及能力、技术现状、工作条件、资金能力、风险防范与规避等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形成背景调查报告。背景调查报告作为下一阶段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现场评审
1.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九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包括技术专家五人、风险投资专家两人、知识产权专家一人、财务专家一人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至少有两名境外专家。
2.现场评审主要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最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主要评审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及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化前景与潜力、技术及财务风险等。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函审、背景调查、现场评审环节的意见,研究形成拟入选项目名单和拟资助经费额度等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待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地合作区后,人才所在单位与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的说明事项
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支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费应当用于支付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
(二)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管理费不应超过项目资金的百分之十。
入选项目依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合作区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年度检查
项目团队从落地合作区后的次年开始每年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项目团队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情况、财务制度等进行年度检查。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期满验收。验收结果按下列规定分“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指标的,验收结果为“通过”;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验收结果为“结题”;承担单位须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的进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合同书变更的说明事项
项目实施期内,以下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团队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报备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后提前终止项目。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合作区财政。
(二)项目核心人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核心人员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新任项目成员需具备与原项目核心成员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三)项目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四)项目总预算。项目总预算调减幅度不得超过原任务书规定总预算的百分之二十,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五)项目延期。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予以批复。
项目合同书变更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考核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提前终止的说明事项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终止项目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离职或发生变更的;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三)项目负责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的;
(五)项目负责人以股权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项目负责人直接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十;
(六)其他应终止项目合同书的情形。
出现上述提前终止项目情形的,人才所在单位应主动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合作区财政。
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所在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支持离岸创新平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合作区用人单位在澳门及境外建立研发中心、孵化基地、人才交流基地等离岸创新平台,服务和引进海外人才来澳门和合作区创新创业,对离岸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三百万元建设支持。对经认定的离岸创新平台按照年度运营经费(含办公研发场地租赁费用、研发设备购置费或研发设备租赁使用费)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一百万元,累计不超过三百万元。
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建设的离岸创新平台引进的项目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单个用人单位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第十六条
离岸创新平台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需满足基础条件和运营绩效两方面要求:
(一)基础条件
1.合作区机构单独或者联合境外机构在澳门、葡语系国家、发达国家设立离岸创新平台,并拥有实际控制权;
2.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或国际人才交流基础,有潜在可以对接的境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先进技术等,能为离岸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
3.运营半年以上,与澳门、葡语系国家及发达国家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4.具备办公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固定可支配场地不小于两百平方米,当地全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5.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或活动场地;
6.已实质性承接科技项目、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或其他相关活动不少于两个。
(二)运营绩效
1.引进澳门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和广东省人才工程的人才数量和质量情况;
2.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开展对合作区和澳门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人才政策有宣传推广作用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七条
离岸创新平台认定的说明事项
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认定申请采用动态申请、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采取书面、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每年择优认定不超过十家授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称号。
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参加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的重新认定,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授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称号;认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合作区离岸创新平台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支持离岸创新平台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建设的离岸创新平台引进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最高一百万元奖励,单个用人单位奖励最高五百万元:
(一)对于引进澳门高端人才、合作区杰出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用人单位一百万元引才奖励;
(二)对于引进澳门优秀人才、合作区领军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用人单位七十万元引才奖励;
(三)对于引进合作区拔尖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用人单位五十万元引才奖励;
(四)对于引进合作区青年英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评审且获得资助的,每引进一个团队给予用人单位二十万元引才奖励;
(五)对于用人单位引进已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人才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申报项目成功通过合作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且获得资助的,经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参照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评定标准评定项目负责人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类别后,按照上述四类标准的对应等级给予用人单位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说明
本办法相关资助措施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集中组织申请。
申请指南在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申请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申请有效期内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违法违规、虚假申请等行为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主体,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资助的资格。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与合作区同级财政发放的同类补贴、珠海市其他相关政策存在重复或交叉情形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取得的资助资金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个人和申请单位,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资助的资格。已经获取资助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涉及连续补贴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补贴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符合条件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剩余期限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