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6年4月10日
第4/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吸引和集聚国际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评定和服务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所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第三条
评定原则
高层次人才评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业绩导向、服务发展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业绩突出,专业水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四)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十八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或者机构等用人单位中全职工作(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照党政机关职级核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除外);
(五)杰出人才年龄一般在七十周岁以下,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六十周岁以下,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青年英才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引进年龄以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作为计算时点;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十八个月及以上。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五条
评定程序
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常年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评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三)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作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进行评定;
(四)公示,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向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公示评选结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发证,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定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级别的人才卡。
第六条
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定的特别规定
按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由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或者合作区用人单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九十天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
对于就职于纳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培优”企业清单的申请人,在符合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择优评定为合作区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评定的说明事项
各用人单位每年申报人数不得超过十人,入选人数具体以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评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
组织实施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对评定结果存在争议的,由申请人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配合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有关复核工作。
第十条
评定周期及管理要求
高层次人才评定有效期为五年。
高层次人才评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相应人才类别。
经评定的高层次人才终止在合作区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前一个月内向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告。
合作区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层次人才在合作区实际工作情况随机开展抽查,加强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高层次人才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定资格,不得再次申请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并且应当退回已获取的人才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或审核意见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评定高层次人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的评定结果及相关待遇:
(一)存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行为的;
(二)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导向的。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剩余期限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