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6-06-10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6年6月10日

8/2026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微短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微短剧产业高地,加快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视听产品;

  (二)海外微短剧,是指以境外市场(不含港澳台地区)为主要目标,于境外网络视听平台发行播映,且其音频、字幕等主要表达形式服务于境外语言文化环境的微短剧作品;

  (三)微短剧企业,是指开展微短剧剧本创作、拍摄、后期制作等业务的企业;

  (四)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其中拍摄、制作等核心功能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且具备专业拍摄场景、设备租赁、后期制作等配套服务,能为微短剧创作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产业生态园区;

  (五)各大网络视听平台,是指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快手、红果、河马剧场、TikTok、ReelShort、DramaBox、FlareFlow、FlexTV、ShortMax等国内外知名微短剧播放平台;

  (六)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七)“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第三条

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范围内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事故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的。

  单个扶持项目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项目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项目开展前已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第四条

企业培育扶持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主体首次完成拍摄的微短剧作品成功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完整播放,按照作品数量实施分档奖励:

  (一)五部及以上微短剧作品,给予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部及以上微短剧作品,给予二十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奖励每个申请主体仅可以申请一次。

第五条

剧本创作与孵化补贴

  对微短剧企业开展微短剧剧本创作且对应微短剧作品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完整播放的,给予剧本创作方每部最高一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申请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依据本条申请补贴的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补贴年度预算总额为一千万元,按年度集中申报、统一审核、依规拨付,超出预算部分将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取景拍摄奖励

  对在合作区或者澳门取景拍摄并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完整播放的微短剧作品,按以下标准对微短剧企业或者邀请剧组前往澳琴两地拍摄的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主体给予取景拍摄奖励:

  (一)在合作区取景不少于两处且单部(或单季)微短剧作品在合作区具有代表性且能明显识别为合作区的城市地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点等外景取景拍摄时长不少于三十秒的,按实际包含合作区外景拍摄的剧集数量给予每集五千元奖励,单部(或单季)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在澳门取景不少于两处且单部(或单季)微短剧作品在澳门具有代表性且能明显识别为澳门的城市地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点等地取景拍摄时长不少于三十秒的,按实际包含澳门外景拍摄的剧集数量给予每集六千元奖励,单部(或单季)作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六万元。

  同一申请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依据上述第(一)、(二)项申请的取景拍摄奖励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第(一)项所称“在合作区具有代表性且能明显识别为合作区的城市地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点等外景”,包括横琴码头、横琴口岸、红旗村、横琴长隆旅游度假区、花海长廊(石牌区域)等。

  本条第(二)项所称“在澳门具有代表性且能明显识别为澳门的城市地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点等外景”,包括大三巴牌坊、澳门历史城区、澳门旅游塔、官也街、十月初五街、大赛车博物馆、龙环葡韵等。

第七条

技术创新补贴

  对在微短剧创作、制作、发行等环节中积极应用AIGC等新兴技术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申请主体技术创新补贴:

  (一)开发AIGC辅助创意、AI自动剪辑、AI配音、AI特效等专业工具软件或者平台的,按申请当年研发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贴,同一申请主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二)对使用AI工具制作微短剧作品的微短剧企业,按当年购买或者租用AI工具实际付费成本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贴,同一申请主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第(一)项所称“研发支出”,是指申请单位用于开发前述AI工具软件或平台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包括研发人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开发工具及许可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不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费、日常运营费用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本条第(二)项所称“AI工具实际付费成本”,是指申请单位在申请当年实际支付的AI工具软件订阅费、授权使用费及按合同约定的租用服务费,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不包括设备购置费及固定资产投入。

第八条

置景装修补助

  对通过原有建筑物改建成为微短剧拍摄场景,且实际支出超过四千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实际支出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

  实际支出额包括园区(基地)土建与改造、摄影棚及配套用房装修、专业设备购置与安装、硬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财务费用及无形资产投入。以上实际支出额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九条

园区(基地)运营奖励

  对实际投入运营并经备案的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根据年度服务微短剧创作团队拍摄微短剧剧目数量分档给予年度运营奖励:

  (一)数量达到三十个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八十万元;

  (二)数量达到五十个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三)数量达到八十个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二百五十万元;

  (四)数量达到一百五十个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四百万元。

  年度服务海外微短剧数量在整体服务剧组拍摄微短剧剧目数量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述奖励金额上浮百分之二十。

  同一园区(基地)主体在一个年度内仅可获得一档运营奖励。

  本项所称“年度服务微短剧创作团队拍摄微短剧剧目数量”,以申请单位留存的完整拍摄通告单、场地使用记录、剧组入驻合同等书面材料为核实依据。

第十条

住宿专项补贴

  针对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邀请的剧组及其演职人员在合作区发生的住宿费用,按实际住宿成本的百分之四十给予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住宿专项补贴,每间夜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四十元。申报主体年度住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一条

品牌活动扶持

  微短剧企业在合作区拍摄微短剧期间,举办邀请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演员参加的主创交流会、主题路演、见面会等公开活动,且活动现场实际到场观众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贴,单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内,通过本条获得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费用”,是指申请单位举办上述公开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费、搭建费、宣传推广费、演职人员及工作人员劳务费。上述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不包括申请单位自有场地的折旧摊销、与本次活动无关的日常运营费用,以及已计入微短剧拍摄成本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外籍演员补贴

  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许可后聘用外籍演职人员,且在澳琴两地累计完成不少于三天拍摄工作的剧组,按外籍实际入境人员每人五千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服务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此项补贴由微短剧企业或邀请聘用外籍演员的剧组到澳琴两地拍摄的微短剧产业园区(基地)实际运营主体进行申请。补贴年度预算总额为一千万元,在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审核通过的前提下,按照各申请主体提交事前备案的先后顺序予以核准发放。

  本项所称“实际入境人员”,以合法入境证明文件(含护照入境记录、签证或相关许可证明)及剧组拍摄通告单为核实依据。

第十三条

翻译补贴

  对微短剧企业的微短剧作品进行国际语言翻译、字幕制作、本地化改编等工作,且在目标语言地区的网络视听平台上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年度补贴:

  (一)由中文翻译为英文、日文、韩文等国际语言的,单个语言版本补贴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由中文翻译为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的,在上述补贴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

  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以上各语种翻译补贴合计不超过五十万元。

  本项所称“实际发生费用”,是指申请主体为开展上述翻译、字幕制作及本地化改编工作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翻译服务费、字幕制作费、本地化改编制作费,不包括拍摄费用、演员工资及翻译硬件设备购置费用。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

  对于开办经认定的合作区微短剧人才培训基地,每年在合作区举办现场培训不少于四场且每年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一百五十人的,按照其年度培训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补贴。

  培训基地与澳门高校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并对澳门高校学生进行专场培训的,对应培训场次的补贴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

  单个培训基地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培训基地应当主要面向微短剧编剧、导演、制片、演员、摄影、剪辑、特效、发行、运营等核心岗位开展系统性培训,并形成规范的课程体系和考核机制。

  本项所称“年度培训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年度内举办上述培训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费、师资劳务费、培训教材及资料费、认证考核费,不包括申请单位自有场地折旧摊销及日常行政管理费用。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人才聘用奖励

  对与经第十四条培训的人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作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微短剧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人才聘用奖励。

  企业每聘用一名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两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三十万元。在此基础上,若企业聘用精通葡萄牙语或者西班牙语的复合型人才,从事微短剧创作、制作、发行、出海运营等相关工作,可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二十。

  本条企业聘用奖励不得与其他人才类政策中的同类企业聘用奖励重复享受。同一人才作为聘用对象,仅可由一家企业据此申领本项奖励。

第十六条

前置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剧本创作与孵化补贴”、第六条“取景拍摄奖励”、第九条“园区(基地)运营奖励”、第十条“住宿专项补贴”、第十一条“品牌活动扶持”、第十二条“外籍演员补贴”、第十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扶持条件的项目,需按下列要求履行前置管理流程:

  (一)事前备案。申请主体应在开机拍摄或项目举办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项目备案表、策划方案/拍摄计划、预算明细(如涉及)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过程核实。对于申请剧本创作与孵化补贴、取景拍摄奖励、园区(基地)运营奖励、住宿专项补贴、品牌活动扶持、外籍演员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走访、查阅通告单、差旅记录、费用明细等方式进行过程监管与抽查,核实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各条款之间或者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择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流程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申请,申请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执委会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或者因作品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或播放平台处置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申请人已申请珠海市、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区同类微短剧专项扶持资金的,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如有违反,行业主管部门将追缴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且申请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

  为鼓励微短剧作品在澳门和合作区协同取景,推动澳琴微短剧产业一体化发展,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申请取景拍摄奖励的,可同时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拍摄资助。申请人需在申报时主动声明已申请或拟申请的澳门资助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2026年申报指南申请。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