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6-08-25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发展局

2026年8月24日

1/2026号产业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衔接《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发挥“澳门+横琴”资源协同优势,助力琴澳一体推进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一)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以托运人身份从事航空货物运输的跨境电商企业等。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经营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三)租金,是指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应当与实际缴纳租金的发票金额一致。

  (四)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五)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澳资企业,是指企业投资人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七)“育苗培优”企业,是指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育苗培优”计划实施方案》入选“育苗”企业库、“培优”企业库的库内企业。

  (八)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是指受雇于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航空物流市场主体,从事货物安检、打板、货运配载、货物收运、跨境报关报检、特种货物处理等专业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以及持有供应链管理师、物流服务师、民航安全检查员、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员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对应岗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最高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中所有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外币计价的,汇率为跨境航空物流业务实际结算当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三条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主体为企业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均在合作区。

  申请主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且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多头申请或者重复申请的情形。

  申请主体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办法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联机构或者异常经营机构名单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骗取合作区奖励、扶持资金的。

第四条
促进琴澳跨境物流货源集聚

  鼓励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在合作区集货。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利用澳门国际机场横琴前置货站(以下简称澳门机场横琴货站)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按照每公斤一元给予补贴,每个申请主体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同一海关报关单号项下的货物,仅可由一个申请主体申报奖励;重复申报的,均不予受理。补贴重量以海关报关单中的毛重(GW)与澳门机场横琴货站运营商记录的实际处理货重量核对一致的数据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

第五条
支持合作区进出口业务场地经营

  对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并通过澳门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场地经营企业,按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进出口业务场地服务设施经营和维护(包括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通关设备、监控系统、温湿度检测及调节系统等设施设备维护,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等)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每个申请主体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六条
吸引市场主体使用合作区仓储空间

  对航空物流市场主体租赁合作区内仓库用于开展经澳门国际机场的进出口相关业务的,按租金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贴(租金价格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个申请主体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转租、分租、业主自用或仓库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鼓励市场主体使用澳门机场横琴货站

  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澳门机场横琴货站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操作处置费(包括文件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安检费、货物打板费、货物运输费等费用,以澳门机场横琴货站运营商公示列明的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价格为准)给予百分之三十的补贴。每个申请主体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操作处置费公示收费标准与合同约定价格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同一航空货运运单或海关报关单号项下的货物,仅可由一个申请主体申报奖励;重复申报的,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支持澳门提升航空货运国际竞争力

  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澳门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通过横琴口岸及澳门国际机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按照其每年向澳门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支出的运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予补贴。每个申请主体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一千二百万元。

  申请本条补贴的企业,其年度经澳门机场横琴货站处理的货量占其经澳门国际机场进出口总货量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澳资企业和“育苗培优”企业支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补贴条件的澳资企业和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育苗培优”计划实施方案》入选“育苗”企业库、“培优”企业库的库内企业,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标准执行有关补贴。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各条款补贴上限。

第十条
鼓励跨境航空物流人才培育

  鼓励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在合作区为人才提供仓储操作、物流管理、供应链管理、航空货运代理、特种设备作业等相关线下培训。

  在人才完成全部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并入职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航空物流市场主体,与上述类型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按照培训费的百分之八十且每人最高不超过四千元对人才进行补贴。

  培训费为课程设置的实际费用,包括授课费、资料费和证书费,不包含差旅、住宿、餐饮等费用。每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一条
完善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生活保障

  对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航空物流市场主体聘用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在合作区工作的,该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可申请每人四万元生活补贴。该生活补贴按照前两年每年百分之三十、第三年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发放。

  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若已依据第3/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领取过生活补贴的,不能同时申请本条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补贴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择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主体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补贴条件的,可以叠加申请。但同一费用项目不得在本办法不同条款间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合作区产业发展局组织受理申请,申请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合作区产业发展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申请主体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产业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产业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产业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产业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执委会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产业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扶持资金,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2026年的补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支付完毕。

  自2027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2027年的补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