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工作部署,衔接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重点任务,发挥“澳门+横琴”资源协同优势,琴澳一体推进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自2026年8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二、主要依据
本《扶持办法》主要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等国家级、省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并充分参考了北京、深圳、成都、东莞、香港等地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十七条,按照澳门珠江西岸国际航空运输枢纽(港)建设方案,系统构建了覆盖“经琴澳飞”业务涉及的集货、查验、打板、跨境运输、人才引育等环节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扶持办法》的制定目的、相关定义、申请主体的基本条件与资格限制。
第四条促进琴澳跨境物流货源集聚。鼓励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在合作区集货,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利用澳门国际机场横琴前置货站(以下简称澳门机场横琴货站)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按照每公斤一元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五百万元。
第五条支持合作区进出口业务场地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场地经营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设施经营和维护成本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百分之五十,每年补贴最高二百万元。
第六条吸引市场主体使用合作区仓储空间。对航空物流市场主体租赁合作区内仓库、用于开展经澳门国际机场的进出口相关业务的,按租金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一百万元。
第七条鼓励市场主体使用澳门机场横琴货站。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澳门机场横琴货站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操作处置费给予百分之三十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五百万元。操作处置费包括文件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安检费、货物打板费、货物运输费等费用。
第八条支持澳门提升航空货运国际竞争力。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委托澳门航空运输企业或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通过横琴口岸及澳门国际机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按照其每年支出运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一千二百万元。申请企业该年度经澳门机场横琴货站处理的货量占其经澳门国际机场进出口总货量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澳资企业和“育苗培优”企业支持。对满足《扶持办法》的澳资企业和“育苗培优”企业按照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标准执行有关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各条款补贴上限。
第十条鼓励跨境航空物流人才培育。鼓励航空物流市场主体在合作区为人才提供相关线下培训。人才完成全部培训课程、通过考试并入职合作区航空物流市场主体,签订一年以上(含)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按照培训费的百分之八十、最高四千元对人才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完善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生活保障。对被合作区航空物流市场主体聘用的跨境航空物流专业人才,可申请每人四万元生活补贴,按照前两年每年百分之三十、第三年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发放。已依据第3/2026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办法》领取过生活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资金来源、适用原则、申请流程、资金监督、组织实施以及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四、文件性质
本《扶持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其配套的申报指南将另行制定并公布,以确保政策执行的透明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