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琴澳联动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6年9月9日
第1/2026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琴澳联动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根据《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推动澳琴租赁业联动发展,实现“澳门+横琴”产业一体化,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飞机租赁业务,是指以飞机整机(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机、货机,直升机、公务机、教练机等通航飞机,以及最大起飞重量超过一百五十千克或者单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载人或载货eVTOL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动机、起落架、辅助动力系统、飞行模拟器等航空专用设备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租赁业务。
(二)飞机租赁业务,按交易结构分为直接租赁(以下简称直租)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其中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方取得租赁标的物后出租给承租人的业务;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租赁标的物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租回的业务。按会计核算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三)保税租赁业务,是指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保税货物租赁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合作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四)保税转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将保税货物出租给合作区内转租人,由转租人再出租给境内承租人的租赁业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超过”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
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外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申报所属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三条
基础业务培育扶持
加快培育合作区航空金融产业,打造飞机保税租赁业务集聚地,对以下飞机租赁业务予以扶持:
(一)鼓励合作区各类市场主体面向境内承租人开展租期不少于二十四个月的飞机保税直租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业务落地奖励。计算标准为每年实收租金(不含税)的百分之一点六;
2.持续经营奖励。计算标准为租期每达到十二个月即相应奖励半个月实收租金(不含税),末期不满十二个月的可按照前述标准等比例给予奖励。
(二)鼓励合作区各类市场主体面向境内承租人开展租期不少于二十四个月的飞机保税转租赁业务。对以回租方式取得飞机的转租人,可按照第三条第(一)项扶持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重点业务叠加扶持
聚焦航空存量资产盘活与跨境流转,丰富合作区飞机租赁业务类型。重点鼓励合作区各类市场主体面向境内承租人开展以下飞机保税经营租赁业务:
(一)境外飞机租赁资产交易至境内延续租约;
(二)境外二手飞机经营租赁引进;
(三)原境内保税飞机再租变更租约;
(四)“客改货”飞机经营租赁。
对在合作区开展上述业务的出租人,可在第三条第(一)项扶持标准的基础上,按租赁标的物的资产价值,根据租期每年给予万分之五的额外奖励。
第五条
国产飞机专项扶持
鼓励合作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国产民航客机租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人,按每架飞机资产价值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根据租期分年度安排。
第六条
涉澳服务专项扶持
积极发挥澳门国际窗口功能,以飞机租赁业务落地助力澳门提升空港服务能力、融入全球航空资产配置体系,对以下涉澳服务予以扶持:
(一)涉澳跨境业务奖励。鼓励合作区各类市场主体面向澳门承租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人,根据租期每年按实收租金(不含税)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
(二)飞机调度补贴。若在合作区开展租期不少于二十四个月的飞机租赁业务、单架飞机购入价值超过八千万元,且实际在澳门完成交割,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人按每架飞机给予十五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澳琴联动业务扶持
探索澳琴飞机租赁交易架构创新,夯实国产飞机出海金融服务支撑。对澳琴双向联动转租赁业务,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联动经营奖励。合作区转租人向澳门出租人支付经营租赁租金,按每年实付租金(不含税)的百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联动贴息奖励。合作区转租人向澳门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按每年实付利息(不含税)的百分之二点五给予奖励。
(三)联动离岸奖励。支持国产飞机“走出去”。出租人为合作区市场主体,通过搭建澳琴转租赁结构,经澳门转租人向葡语系国家承租人交付国产飞机,按因跨境交付每年产生的额外成本给予奖励。
第八条
航空后市场专项扶持
支持合作区航材循环再制造产业链发展,鼓励在合作区实现飞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购置老旧飞机整机并开展拆解、改装、二手航材销售业务,按每架飞机二十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优化住所配套服务
为适应飞机租赁业务周期长的行业特点,对经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确认的飞机租赁产业相关企业,可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或其指定的集中办公区住所管理单位申请使用集中办公区住所。住所使用期满且确有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条
申请流程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安排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申请主体应当按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主体根据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资料,申请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扶持的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适用原则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合作区同类型支持政策规定的,同一申请主体就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仅可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申请主体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合作区其他不同类型支持政策规定的,可分别申请相关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根据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及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申报扶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当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同时禁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均为税前标准,获得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申请主体根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每年度申请获得的扶持金额自该申请年度起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一次性发放。分次发放扶持资金的,申请主体如在兑现期内未能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终止兑现剩余金额。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申请2026年度的扶持资金。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