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琴澳联动支持澳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6年9月22日
第2/2026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琴澳联动支持澳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积极作用,依托“澳门+横琴”联动效应助推澳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运营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有关规定;
(二)合作区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纳税并实质性运营的主体;
(三)控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四)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法人股东;或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法人股东;
(五)债券,是指合作区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以自身名义或其所控制的境外企业名义,在澳门发行的、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且该有价证券符合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债券发行指引,并由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
(六)债券一般发行费用,是指债券发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承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信用评级机构费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费用,以及澳门交易机构的发行服务费用及上市费用;
(七)外部评审费用,是指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发行相关的外部评审机构费用,包括发行前外部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第二方意见、验证、ESG评分/评级、保证、就设立绿色和可持续融资框架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发行后外部评审或者报告费用;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执行中,涉及外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扶持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 合作区企业;
(二) 合作区企业的控股股东;
(三) 合作区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
(四) 合作区企业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
第四条
适用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合作区企业需于申请扶持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二)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发行债券主体为合作区企业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合作区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该发行债券主体以合作区企业为申请人申请扶持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企业在澳门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前,应当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
企业申请绿色和可持续债券扶持的,需要通过外部评审机构相关评审认证。
第五条
扶持标准
按照企业发行债券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债券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发行债券被认定为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除上述资金扶持外,对外部评审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五十万元。
本条项下每年扶持总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三千万元,若实际产生的扶持总额超过最高金额,则根据各申请人应获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
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合作区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以自身名义或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名义发行债券,均以合作区企业为申请人申请扶持资金。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受理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根据受理申请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以下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上传系统,原件备查。
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债券募集说明书,控制权关系证明材料(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境外主体发行情形),国家相关部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或登记证明材料(适用于一年期及以上债券),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申请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对象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执委会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本办法接受发行前预审。企业可在债券发行前,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申请预审。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区企业,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8日。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7年申请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