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需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包括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产业。《管理规定》对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文化旅游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四新”产业用地制定了相应的地价修正系数。
(二)进一步完善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考虑到《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修订)》(珠横新办〔2015〕10号)等原有地价管理政策已无法满足合作区新的发展要求,为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进一步完善合作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现制定了《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管理规定》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参考广州市、珠海市等典型区域的地价管理政策制订。
三、《管理规定》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管理规定》主要在《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修订)》(珠横新办〔2015〕10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明确了合作区地价款的确定原则
规定了土地出让(租赁)起始价确定的原则及程序。明确出让(租赁)用地均需委托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供合作区执委会集体决策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起始价,但决策的起始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
2.明确了确定地价款缴交日期的确定方式
规定了地价款缴交日期以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的开票日期为准。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改革背景下,针对出现逾期缴纳地价款情况时,需明确如何确定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起始日期。
3.明确了地上建(构)筑物出现超面积情形,按照标定地价确定补缴地价款
规定了地上建(构)筑物涉及补缴地价的,以土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地价时的相应用途经修正后的标定地价计收。《标定地价规程》(TD T 1052-2017)明确,标定地价是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将所辖区域内标定地价有关信息公开发布,作为供市场主体或相关管理工作参考的价值标准。标定地价作为法定公示地价,价格接近于土地市场价格,按照标定地价计算补缴地价金额更加公正公开,避免价格标准存在争议。
4.明确了配建的地上车位建(构)筑物,按照标定地价确定补缴地价款
第八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了地上车位建(构)筑物涉及补缴地价的,以土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地价时的相应用途经修正后的标定地价计收。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四)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要求,为完善合作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故明确利用宗地地上空间作为宗地配套使用的非独立占地停车场(楼、库)不计入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
5.明确了地下经营性用途建(构)筑物需计收地价的情形
规定了地下建(构)筑物用作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工业及仓储用途除外)需计收地价款。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的要求,目前合作区地下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虽不计入容积率,但计入不动产产权建筑面积。考虑到经营性用途应当有偿使用,故明确合作区地下经营性用途(工业及仓储用途除外)建(构)筑物需计收地价。
6.完善合作区国有土地计价标准
进一步明确了合作区应计收和不计收地价的各类情形,相应增加了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土地用途(类别)地价修正系数、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地价修正系数。进一步细化了合作区“四新”产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用地对应的地价修正系数。
四、《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合作区范围内出让、租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确定。
五、《管理规定》如何公布实施?
答:《管理规定》通过合作区官网和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官网向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