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澳资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澳资物业服务企业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与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3-26

各有关单位:

  《澳资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澳资物业服务企业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与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扶持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6年3月26日

2/2026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澳资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澳资物业服务企业

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

合作区参与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加快实现“琴澳一体化发展”工作目标,在合作区营造趋同澳门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支持澳资物业服务企业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合作区参与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澳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作为投资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以下简称澳资物企);

  (三)专业澳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其投资人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核发的《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的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澳资物企);

  (四)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工事务局核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即《物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年度人力成本,是指企业在雇佣和管理员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总和包括直接工资与社会保险、公积金、招聘、培训等间接支出的费用;

  (六)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营的主要业务及其他业务所确定的收入总额;

  (七)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八)本办法所涉及奖励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认定标准

  澳资物企及专业澳资物企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且在合作区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区城规建局)对予以备案的澳资物企、专业澳资物企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分别颁发相应的备案证明。

第四条

便利备案服务

  合作区城规建局为澳资物企、专业澳资物企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申请备案开设线上备案系统,为相关澳资物企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提供备案信息注记服务,为其参与合作区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备案信息注记

  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澳资物企,合作区城规建局在备案系统对其进行注记“澳资物企”。

  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专业澳资物企,合作区城规建局在备案系统对其进行注记“专业澳资物企”。

  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向合作区城规建局提出申请的,经合作区城规建局核实信息后为其发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能力备案表》。

第六条

备案信息注记变更

  澳资物企和专业澳资物企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依法完成变更登记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合作区城规建局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信息注记变更。

第七条

备案信息注记的取消

  专业澳资物企在合作区城规建局备案时提供的其投资人的《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有不被续期、未进行续期或者注销业务准照的,合作区城规建局将不再认定其为专业澳资物企。

第八条

选聘奖励

  为鼓励合作区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经备案的澳资物企或专业澳资物企,由其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如已依法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并已实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合作区城规建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补充合同)的年度总费用的百分之十奖励给选聘澳资物企的单位。

  申请单位依据单个物业服务合同每年度最高可获得三十万元奖励;同一申请单位依据多个物业服务合同申请本条奖励的,每一年度累计奖励最高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申请单位以同一物业服务项目申请本条奖励的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如申请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澳资物企存在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关系、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澳资物企的控股股东或者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澳资物企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的,不纳入享受本条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

委托奖励

  为鼓励已在合作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经合作区城规建局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将项目的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业务委托给经备案的澳资物企或专业澳资物企,合作区城规建局按照业务委托合同(含补充合同)的年度总费用的百分之十奖励给委托人。

  申请单位依据单个委托合同每年度最高可获得奖励十万元。同一申请单位依据多个委托合同申请多个本条规定的奖励的,每一年度累计奖励最高额不超过五十万元。申请单位以同一物业服务项目申请本条奖励的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如申请单位与提供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业务的澳资物企存在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关系(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申请单位是提供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业务的澳资物企的控股股东或者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提供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业务的澳资物企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的,不纳入本条奖励的范围。

第十条

聘用奖励

  鼓励已在合作区城规建局备案且在合作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及相关业务的实际运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人员聘用时,适度增加招聘澳门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含具备澳门物业管理经验背景的或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能力备案表》)的比例。

  物业服务企业与澳门居民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劳动合同年度人力成本的百分之三给予奖励。每一年度累计奖励最高额不超过四万元,可以申请聘用奖励的年限为三年。

  物业服务企业与经合作区城规建局备案的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能力备案表》的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劳动合同年度人力成本的百分之六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五万元,可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为三年。

  不得以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来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澳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发展奖励

  支持澳资物企、专业澳资物企在合作区经营发展,对其在合作区内产生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给予该澳资物企一次性奖励八万元;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两万元。同一澳资物企累计给予奖励最高十万元。

  符合本条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若同时满足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补贴条件,可同时享受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完善合作区项目物业服务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合作区城规建局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信息的发布,通过横琴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合作区项目物业服务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

禁止情形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曾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及相应行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本办法奖励资金采取事后申请的方式。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时间合作区城规建局每年发布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在该年度第三季度前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以及《澳资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澳资物业服务企业和澳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参与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扶持办法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程序合作区城规建局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所规定的申请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的资料,申请单位须七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符合《申请指南》所规定的申请要求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程序合作区城规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确定最终审核结果。

  (四)结果审定。合作区城规建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通过审核的单位奖励资金奖励方案。

  (五)名单公示。合作区城规建局将拟奖励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城规建局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即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税费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均为税前标准。因获得奖励资金产生的税费,由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监督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合作区城规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依照本办法获取相关奖励的申请,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规建局制定《申请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