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 (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